3.纳税主体
(1)含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2)组成:包括纳税人、纳税担保人。
(3)权利:延期纳税权;申请减免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委托税务代理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4)义务:
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依法设置帐簿,合法使用有关凭证。
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
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征税对象)
1.定义: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
2.组成:应税的物质财富;主体的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