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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中国税制章节重点:第一章税制概述_第5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0月25日 ] 【大 中 小】

  3.纳税主体

  (1)含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2)组成:包括纳税人、纳税担保人。

  (3)权利:延期纳税权;申请减免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委托税务代理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4)义务:

  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依法设置帐簿,合法使用有关凭证。

  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

  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征税对象)

  1.定义: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

  2.组成:应税的物质财富;主体的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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