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法律关系
(一)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
2.征税证体
(1)定义: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机关。
(2)组成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
(3)权利:征税权;税法解释权;估税权;委托代征权;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权;税收检查权;税款追征权。
(4)义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
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
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