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的性质: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公证机构设置的规定体现的价值:第一,满足社会需要,方便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事务。第二,实现各个公证机构法律地位的平等。
★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通常由公证员、公证员业务辅助人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1、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
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资格条件。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
5、实习或从业条件。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公证员的排除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3、被开除公职的人;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
★公证员资格取得
1、考试: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担任公证员的必备条件之一。
2、考核: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业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员的任命程序
1、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或考核意见,逐级报省级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并附具必备材料。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要求填写公证员任职申报表,报请司法部任命。
3、司法部收到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任命决定。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任命决定的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职务的免除:法定情形:1、丧失中国国籍。2、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免除公证员职务的程序:1、由公证员所属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省级司法行政部门。2、再由被上报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司法部依职权予以免除。3、公证员依法免职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公告。
★公证监督管理体制:指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证员协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权限的制度规范。我国公证机构受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受公正协会的行业自律
★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1、司法部对全国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协会监督指导。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督事项:监督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定条件情况、公证机构执行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等事项。
3、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具体的监督事项:国家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人事务所的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公证质量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等监督。
★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自律监督:公证协会在进行行业监督中享有受委托调查权、行业处分权、提请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建议权。
★公证协会: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公证协会的职责: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2、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3、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4、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
5、负责制定行业规范;
6、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