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各地公证员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
8、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
9、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10、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11、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12、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13、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公证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公证协会设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作为其最高权力机关,大会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协会章程享有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作为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负有以下职责:
(二)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公证协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大部分职权。
公证协会的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会长、副会长应当是执行公证员,这条规定表明了公证协会的专业性和行业自治性。
★公证协会会员的权利: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
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3、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
4、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5、使用协会的图书资料
6、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公证协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交纳会费
5、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