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一)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简称ICCCA)成立于1923年,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国际性常设调解与仲裁机构。其宗旨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促进国际的经济贸易合作与发展。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性民间组织,具有很大的独立性,该仲裁院总部设在巴黎,理事会由来自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具有国际法专长和解决国际争端经验的成员组成。仲裁院设主席1名,副主席8名,秘书长1名。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对仲裁庭的工作实施监督。仲裁院在行使其职权时,完全独立于国际商会及其他相关机构。该院最初受理的案件主要是有关货物买卖合同和许可证贸易的争议。
2、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ICSID)1966年10月14日成立,系根据1966年10月14日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3月在世界银行赞助下于美国华盛顿签署的华盛顿公约)成立的国际组织,其办公地点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D、C、的世界银行内。其宗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解决的方法是调解和仲裁。但中心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便利,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调解或仲裁工作。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是世界银行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同时也与世界银行保持密切的关系。该中心设有行政理事会和秘书处,行政理事会的委员由各缔约国委派代表1人组成,主席由世界银行行长担任,负责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的拟订,确定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的服务条件及有关中心的重要决策事宜。
(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简称SCC)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最重要的常设仲裁机构,由于瑞典的仲裁历史悠久,体制完善,加上瑞典是中立国,因此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为受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一个重要场所。
尽管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是商会的机构之一,但它具有独立的地位和组织。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设有由3名委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由商会执行委员会任命,任期3年。在3名委员中,设主席1人,由对解决工商性质的争议案件富有经验的法官担任;另外2名委员,1人是执业律师,1人是商界享有声望的人。每一名委员配备1名由商会执行委员任命的助理,助理任期为3年,助理需具备与其所代表的委员相同的资格。委员会按照多数票决定有关事宜,如不能形成多数票,该委员会主席有投票决定权,该委员会的决定是终局的,商会不得复审。由于瑞典仲裁的历史悠久,使得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有一套完整的仲裁规则和一批精通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仲裁实践的专家。该仲裁院具有较高的仲裁效率,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具有较高的声誉。
值得关注的是,SCC没有仲裁员名单,当事人可自由指定任何国家,任何身份的人作为仲裁员。通常当事双方各自选择一位同胞作为仲裁员,并共同选择第三名仲裁员,组成三人仲裁庭。此举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和效力,也便于在各个国家执行。
2、伦敦仲裁院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简称 LCIA) 1892 年11月23日成立伦敦仲裁会,1903年4月2日改名为伦敦仲裁院,由一个伦敦城市和伦敦商会各派12名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管理,1975年伦敦仲裁院与女王特许仲裁员协会合并,并 于1978年设立了由来自30多个国家的具有丰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的“伦敦国际仲裁员名单”。1981年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这是国际上最早成立的常设仲裁机构。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职能是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服务,它可以受理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提交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该仲裁院在组成仲裁庭方面确定了一项重要的原则,即在涉及不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的商事争议中,独任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必须由1名中立国籍的人士担任。伦敦国际仲裁院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伦敦国际仲裁院规则》,仲裁庭组成后,一般应当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但同时,该仲裁院也允许当事人约定按《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仲裁。它是目前英国最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以审理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尤其擅长国际海事案件的审理。由于其较高的仲裁质量,它在国际社会上享有很高的声望。
3、美国仲裁协会
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 AAA ,以下简称协会)是世界上最大的冲突处理和争议解决机构,成立于1926年的美国仲裁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市,在美国的其他24个城市设有分会。
美国仲裁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为公众服务的机构。美国仲裁协会的目的在于,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仲裁,调解,协商,民主选择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美国仲裁协会的受案范围很广泛,从国际经贸纠纷,到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证券纠纷,无所不包。与此相应,美国仲裁协会有许多类型的仲裁规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