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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商法考点:国际常设仲裁机构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 2014年12月18日 ] 【大 中 小】

  20世纪90年代,为开拓亚太业务,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亚太争议中心。近年来,美国仲裁协会又把目光投向欧洲,并在欧洲设立了分部。

  美国仲裁协会现有430名专职工作人员,登记在仲裁员名册的仲裁员有6万多人,包括各方面的专家。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于1991年3月1日生效。该规则规定,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按本国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争议,仲裁应根据仲裁开始之日生效的规定进行,但当事人书面约定对此有所更改的,从其约定。关于仲裁庭的组成,如各方当事人对于仲裁员的人数无约定,应指定一名仲裁员,即独任仲裁员。但如仲裁协会认为该案件争议复杂时,可决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从案件数量上讲,美国仲裁协会的受案量世界第一,但其中劳动争议等美国国内案件占绝大部分。

  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 ,以下简称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9月,是一个民间非营利性中立机构。仲裁中心由理事会领导,理事会由来自不同国家的商人和其他具备不同专长和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仲裁中心的业务活动由理事会管理委员会通过秘书长进行管理,而秘书长则是仲裁中心的行政首长和登记官。

  仲裁中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东南亚地区的商务仲裁的需要,同时也为我国内地当事人和外国当事人之间的经济争端提供“第三地”的仲裁服务。1990年修正后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条例》(以下简称《仲裁条例》)规定了本地仲裁和国际仲裁两种不同的仲裁制度。2010年,香港修订了《仲裁条例》。新的《仲裁条例》不再这样区分,对于本地仲裁,仲裁中心有仲裁规则和协助当事人和仲裁员的指南;而对于国际仲裁,仲裁中心推荐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00年1月1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公布了《2000年仲裁条例》,废除了《仲裁条例》中与《基本法》相抵触的规定,并增加了“内地”、“内地裁决”等相关内容,以保证香港回归后内地和香港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又称为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委员会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 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1990年和2009年在深圳、上海和重庆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同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和西南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来居于世界其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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