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3)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是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
1)社会主义民主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它不仅包括政治方面,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
3)社会主义民主是有物质保障的,因为它是建立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4.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精简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体现
1)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主间,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的关系不方面,表现为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同是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也应尊重地方和下级国家机关的意见,充分发挥它们的主动、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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