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由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1)对贪污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外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0.调解的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用调解的办法解决民间纠份和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
2)调解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不得强迫双方或任何一方达到调解协议。调解书发给双方娄事人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必须合法,是指既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实体法,也必须符合有关的程序法。调解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中进行,但是离婚案件除外,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调解未能过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不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11.民法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方法
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3)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
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12.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呈案件为: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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