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际税法【重点】
第一节 国际税法概说
一、 国际税法的产生
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与个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的普遍存在和不断发展。
二、 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
(1) 国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主体是两个国家 ,他们均有权对纳税人的跨国征税对象课税。
(2) 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是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 ,通常受两个国家税收管辖权支配。
(3) 国际税收关系是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 。
三、 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
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与国际重复征税
一、 税收管辖权
【多选】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进行征税的权力表现为:
1) 居民税收管辖权
【多选】关于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关系为:
(1)二者均是基于国家主权的属人效力;
(2)二者均对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或财产征税;
(3)居民税收管辖权适用于自然人和法人,而公民税收管辖权只适用于自然人。
(1) 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① 住所标准
② 居所标准
③ 居住时间标准。
(2) 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
① 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②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单选】
2) 公民税收管辖权
3) 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单选】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的权力基础是属地原则。
【多选】在所得税法上,纳税人的各项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划分为4类:即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
【单选】各国税法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转让不动产所得来源地。
【多选】 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关系为:
(1)二者均缘于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国际重叠征税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取得的股息予以征税;
(3)二者均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原则。
二、 国际重复征税
1.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1)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2)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 两个国家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简答】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构成要件:
(1) 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 同一个纳税主体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3) 课税对象同一,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4) 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5) 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单选】 2.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和经济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在于纳税主体的非同一性。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 双重征税协定的历史发展
【多选】0关于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表述正确的有:
(1)经合组织范本强调居住国课税原则;
(2)联合国范本强调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原则;
(3)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是对双重征税协定;
(4)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均为示范法。
二、 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论述】
1. 协定的适用范围
(1) 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
(2) 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
(3) 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
2. 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
3. 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4. 税收无差别待遇。
【多选】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的无差别待遇原则通常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费用扣除无差别;(4)资本构成无差别。
5.相互协商与情报交换制度。
三、 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论述】
(1) 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
(2) 协定与国内税法彼此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3) 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