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一、 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论述】试述协调跨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常设机构原则”【单选】。
1. 常设机构原则的含义
即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2. 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的确定
(1) 引力原则
(2) 有实际联系原则
1. 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核定原则是:费用扣除与合理分摊原则。【单选】
二、 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单选】 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征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所谓“固定基地原则”。
三、 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双重征税协定所称的投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种。
【单选】对跨国投资所得,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采用的协调征税权的原则是税收分享原则。
四、 跨国不动产所得和财产收益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1. 跨国不动产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单选】各国税法上对不动产所得来源地的确认,一般均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
2. 跨国财产收益征税权冲突的协调
在跨国财产收益征税问题上,各国税收协定通常遵循的原则是,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由不动产所在的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五节 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一、 免税法
【名词解释】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已在来源地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
【多选】04 对其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给予免税的范围往往有一定的限制,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个人劳务所得、不动产所得和境外财产价值。
二、 抵免法
1. 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
采用抵免方法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国家,绝大多数都是实行限额抵免制度。
2.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1) 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方法是用于解决法律意义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方法。
(2) 直接抵免下的分国限额、综合限额与专项限额
(3) 间接抵免
【单选】间接抵免方法是适用于解决跨国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方法。
三、 税收饶让抵免
【单选】 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国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抵免。
第六节 国际逃税与避税
一、 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名词解释】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因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
【名词解释】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 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主要方式
【多选】【简答】
(1) 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2) 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单选】 国际避税方式是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3) 资本弱化
(4) 套用税收协定
三、 管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内法措施
(1) 防止跨国联属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税的法律措施。
(2) 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① 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② 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③ 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境内股东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3)防止资本弱化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四、 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套用协定条款
【多选】目前各国税收协定的实践看,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透视法;(2)排除法(3)渠道法;(4)征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