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魏晋南北朝
三公官职务完全荣誉化的必然性:汉武帝实行中外朝制,三公级别和待遇基本不变,出任三公官也被朝野公认为就宰相职,但三公并无实权,地位进一步荣誉化,甚至对具体的行政事务也不再负实际责任,仅对军国大事享有咨询权。从此之后,三公已不再是国家的行政长官,三公府也因此沦为三公个人的秘书机构。
地方行政管理层次调整的必要性:1、首先是州的数量大量增加;2、其次是郡的滥置;3、州郡的滥置导致了州郡所辖的范围急剧减小,使一些州郡徒有虚名,一州辖二郡,甚至委多郡都不辖县,同一个地方立两个郡名,州郡的滥置导致了机构的臃肿和重叠,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加剧了政局的动荡。
地方行政管理层次调整的内容:为了稳定政权,加强对地方的管理,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在不改变原有旧行政体制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地方行政体制进行了一些调整,主要体现为以下的两个方面:1、是在州上设官。从曹魏开始便在州之上设置都督诸州事,以协调各州行动,北魏还在州之上设置具有中央派出机构性质的“行台”,但北齐之后此制夭折。2、强化县级的行政管理。晋朝规定,县令有政绩的可将县级地位升级,又规定官员不曾为县官者不得出任台郎。北魏也曾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在于强化县级的行政管理。
侨州郡县设置的作用及其弊病:东晋初年,北方士族率领大量依附人口南渡,东晋政府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保护南迁士族的政治经济利益,便在人流集中的地方按他们的原籍的名称侨置州、郡、县,这样一方面照顾了各大家族的利益,为他们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为合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稳定统治秩序的作用。但侨州郡县与原州郡县并置一处,也造成了地方行政管理的混乱。
左郡县:是魏晋南北朝时期南方各政权在蛮族地区建立的一种侧重内部自治性质的地方行政体制。左郡县长官由中央政府选派或由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凡由各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长官的左郡县基本上依据各少数民族传统进行治理。
地方行政管理中军政合一的特点:魏晋以后,州刺史一般兼任军职,或由都督兼领刺史,或由刺史兼任将军,其中持节都督握生杀大权,兼掌地方军事、行政、司法、监察等各种权力,不领军职的刺史称为“单车刺史”,不仅权责有限,而且为时俗所轻,地位低下。另外,此一时期州上所设之官,如都督诸州军事,作为地方统兵武官,也同时兼管地方军事与行政。
宗主督护:北魏初年,北方各政权以游牧入主中原,在入主中原的过程中,面对各地豪强聚众以宗族为单位结坞自保,北魏只得承认既成事实,任命坞主为宗主督护,让他们行使基层政权职能。
三长制:为地方基础行政组织,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三长负责核查户口,征收赋役,并办理一般民事诉讼。
君主************中央集权决策方式的两种形式:1、对于重大的事务,依据秦汉以来的传统决策形式采用集议的方式,由皇帝召集群臣集议,最后由皇帝作出决策。2、对于一般性政务,则多通过日益成熟的三省制度来加以解决。
尚书省在行政执行中的二种权力:1、是对诏敕的解释权,以便更好地实施决策;2、在行政执行中的组织指挥权,凡事涉及若干机构的行政决策,由尚书省会同有关机构共同解决。
御史台三类官吏及其职责:1、诒(持)节侍御史,主管监察司法;2、殿中侍御史,主管监察朝仪;3、侍御史,主管纠劾官员的失职犯法,责权最重,故实行分曹理事。以上三个方面监察官员互相配合,又各自有自己独立的监察范围。
行政决策中呈现两种不同程序的原因:1、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政权更迭频繁的时期,权臣迭出。2、魏晋南北朝时期,特别是东晋时期,门阀士族势力膨胀,成为行政决策上对皇权的一种制约。
监察制度进步的表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行政监察从制度上看较前代有较大的进步,如御史台的完全独立,监察机构职权的上升,这些都为隋唐时期的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在封建************制度下,监察百官行使监察权从本质上讲是为皇帝驾驭大臣服务的,其监察重点并非大臣是否依法行政,而是根据皇帝需要罗织大臣罪名,以便皇帝操纵群臣,这反映出监察依附并服务于皇权的实质,这一时期的监察的实际水平不高,监察效果也往往取决于皇帝的意志和好恶,这使整个监察工作难于达到依法监察的水平。
分析地方政府在行政执行中拥有较大的自主权的原因及利弊: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府的地方政府在执行政务过程中有自主权较大,这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大部分时间处于战乱状态,地方行政长官职兼军、政,中央政府的权威因此下降。此外,中央政府考虑到战争的特殊环境,也主动给地方以较大的自主权,以利于地方对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一般而言,州郡地方长官对境内敌情、民变、灾害等事务均可处理上报,不必待诏敕而后行。这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地方政府在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但毕竟背离了中央集权的要求,也使地方官员的贪残难以受到有效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