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的国民生产力理论
1、国民生产力的含义:
李斯特提出的“生产力学说”与古典学派的价值学说相对立。他指责古典学派只研究交换价值而忽视了生产力,以及把财富本身和财富的原因混淆起来。在他看来“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
李斯特又把“国民生产力”分为四类
(1)人的生产力,包括精神和肉体的生产力;
(2)自然的生产力;
(3)社会的生产力;
(4)物的生产力。人的生产力和自然的生产力是不可分离的,否则无法发挥作用。另外,这两者发挥作用时,又必须在一定的社会秩序条件下,即第三种生产力。
如果社会的生产力混乱,其他因素就不能发挥作用,国家也不会富裕。
李斯特的生产力理论中最受强调的是第四种,即物的生产力。他认为,主要是“物质的农业、工业和商业资本”的生产力。其中,“工业是国内外商业、海运以及改良了的农耕的基础,从而也是文明和政治权力的基础。”
针对斯密强调物质资本,李斯特强调了精神资本,并指出二者是因果和相互依存的关系。他认为斯密只把体力劳动看作唯一的生产力,其实,脑力劳动、管理、教育等都应包括在内,这是人类知识积累所创造的生产力,是“现代人类的精神资本”。
他认为,生产力的发展必须以其自身的分工、协作和协调为条件。“精神的生产者越能提高道德观念、宗教虔诚、增进知识,越能普及自由和健全政治,保障国内的生命财产。
他又指责把价值的源泉仅仅归结为劳动,而忽视了一系列社会的、政治的和精神的因素。把基督教、一夫一妻制、奴隶制与封建领地的取消,王位的继承等都看成是生产力增长的丰富源泉。他特别把发展生产力的希望寄托在国家身上,他强调,国家政治上的统一、文化上的发展,国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扶植,是使一国经济顺利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