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农地制度论: 李斯特在《农地制度,小农经营及国外移民》(1842年)中,与其“国民生产力”论和国民经济中农、工、商业保持协调发展的主张相联系,提倡推行中等规模的农场经营,以形成中产阶级的农民。建议德国建立50万个农场,让富裕而有教养的农民居住进去,并从事经营。国家要制定法律,防止农场解体。
他认为,“保护关税如果使价值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而且,一旦发生战争,国家可以保有工业的独立地位。”他的保护关税政策并非一般反对自由贸易,实行闭关自守。他是把保护关税作为促进和保护本国工业发展的必要手段。
所以,他主张实行对外保护关税与对内自由贸易的统一,暂时保护关税与将来自由贸易的统一。
有人曾根据李斯特主张保护关税政策而称他为“重商主义者”,这是错误的。李斯特主要是为本国产业资本的积累和发展考虑。事实上,他的确也起了巨大的作用。这对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取得自身的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具有启发意义。
德国历史学派直接继承了李斯特的理论和主张,也接受了李斯特对抗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反对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传统。这主要表现在:对外经济政策上,他们反对自由贸易政策,倡导贸易保护主义和保护关税政策;在国内经济政策上,对抗英国自由主义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以便为解决德国社会和阶级矛盾,提供社会改良主义政策。
德国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罗雪尔、卡尔·克尼斯以及希尔德布兰德。其中,罗雪尔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奠基人,克尼斯为最典型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