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41.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1-12
答: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42.简述我国合同的担保形式。6-262
答:
(1)保证
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2)定金
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的为定金。
(3)抵押权
担保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即为抵押。
(4)质权
质权又称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权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5)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4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9-389
答:
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4分)
44.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含义及其民主性的体现。4-122
答:
一、含义
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摹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二、民主性的体现
1、选举权的普遍性。
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本质决定的。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表明了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人的广泛性。
2、选举权的平等性。
选举权的平等性有两重含义:
(1)每个选民在选举时与其他选民有同等的投票权
(2)所有的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
(1)直接选举是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间接选举是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出(第2条)。这一规定表明,目前在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并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这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
4、无记名投票。
投票方法有秘密投票和公开投票两种。秘密投票也称无记名投票,就是在选票上不记投票人的名字,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填写选票,并亲自投入票箱。这样,选民可以排除外来干扰,自主地选举自己信赖的人担任代表。
5、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是选举权不可分割的部分。选民仅有选举权是不够的,还必须用监督权和罢免权来保障选举权。列宁明确指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
6、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选举法规定,所有选举经费都由国库开支。这是使选举人和候选人都能在实际上享受自由选举权利的物质保障。同时,为了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不受外力干涉,选举法明确规定,对因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上一篇:自考法学概论模拟试题及答案练习八
下一篇:自考法学概论模拟试题及答案练习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