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幼儿园教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1.幼儿园教师的职责:
1.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 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2.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 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3.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 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4.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5.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2.幼儿园教师的权利:
1.进行保育教育的活动,开展保育教育的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的权利;
3.指导幼儿园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与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的权利;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3.幼儿园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保教计划,履行聘约,完成工作任务;
3.按照国家规定的保教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养与专业发展
1.幼儿园教师专业素养:幼儿园教师这一专门职业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整体要求。
专业理念与师德(职业理解与认识,对幼儿的态度与行为,个人修养与行为);
专业知识(幼儿发展知识,幼儿保育和教育知识,通识性知识);
专业能力(环境的创设与利用,一日生活的组织与保育,游戏活动的支持与引导,教育活动的计划于实施,激励与评价,沟通与合作,反思与发展)
2.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含义:是指幼儿园教师个体的发展,指教师个体专业性不断增强的历程。
3.我国幼儿园教师专业素养的相关标准:
教育部2012年2月颁布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其基本理念是“师德为先,幼儿为本,能力为重,终身学习。”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非学历教育:新任教师培训(不少于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每五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骨干教师培训。
学历教育是对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层次的培训。
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是我国幼儿园教师的职业准入标准。
4.结合实例分析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有哪些主要途径:
1.外控式的培养培训:职前培养、职后培训(上3)2.内驱式的自主发展:自主发展的意识与动机、自主发展的规划、自主发展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