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 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 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 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 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 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 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合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 8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 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 10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 11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答卷答案雷同的。
( 12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 12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 13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3.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中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 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 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4.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自学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有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 1 至 3 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1 )组织团伙作弊的;
( 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 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 4 )伪造、变更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1 .考生在报名时必须认真填写报名表,认真核对以后再确认。相片要注意成像质量,该相片作为毕业证书的相片。
2 .考生的个人基本信息确认以后,在获得一科合格成绩前可以由考生自己上网修改。获得一科合格成绩后,身份证号、姓名、性别、相片、考生属性等,不可随意更改。修改权限如下:
姓名、相片、出生日期已经改变的身份证号,修改权限为广西招生考试院。
性别、出生日期没有改变的身份证号,修改权限为市、县、院校自考办。
考生属性(社会考生或者助学班考生),修改权限为助学院校。
其他个人信息,考生可以自己在网上操作,对本人的这部分个人信息进行更改。
3 .姓名、相片、身份证号三项需要更改的,由考生在当地自考办申请填写《考生基本信息更正申请表》,交当地自考办逐级上报审批,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修改。考生要按以下各种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 1 )申请更改出生日期已经改变的身份证号,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新身份证号出生日期与原来不一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当地自考办要对原件进行审核,留下复印件。(在准考证或者自考卡没有更换以前,除了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以外,还要携带这个证明参加考试。)
( 2 )更改姓名,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分三种情况另增加提交其他材料:
考生已经正式改名的,要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户口本及姓名变更登记页复印件一份;当地自考办要对原件进行审核,留下复印件。(在准考证或者自考卡没有更换以前,除了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以外,还要携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参加考试。)
考生填错报名登记表的,或者网上报名后签字确认失误的,必须在参加当次考试前填写申请表,当地自考办盖章确认申请日期,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申请日超过期限的当次考试成绩无效。
当地自考办录入姓名错误的,由录入员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交当地自考办负责人签字、盖章,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 3 )更改相片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新相片由当地自考办负责重照并上传)
以上所有的复印件必须由当地自考办核验原件,在复印件写上 “ 原件已核 ” 并由核验人签名。
1. 各专业的考试计划、主考学校和使用教材请看 广西自考网上系统 专业信息查询。
2. 有关变更和通知可经常浏览本网站首页-自考-自考信息。
3. 购买自学考试的教材,可与广西博文图书有限公司联系。联系电话: 0771-5326804 。
4.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应在广西自考办网上公布成绩之日起 60 天内,向广西招生考试服务中心提出成绩复核申请。联系电话: 0771 - 5337455 。
十、 表格打印、下载 (如要保存表格文件,可点击以下链接,然后选择“文件-另存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