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体育考试
体育考试实行综合性结构评价,考评分为过程管理评价和目标效果测试两个部分,其中过程管理评价为10分,目标效果测试为40分(身体素质15分,身体机能15分,运动技能10分)。体育考试的具体办法按《2017年贵阳市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方案》规定执行。
7.学业考试的文化科目由全市统一组织并网上阅卷。
(三)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编制
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贵阳市教育局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确定全市普通高中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
(四)高中阶段招生
全市高中阶段招生,依据综合考评、综合评价的原则,采取全市高中阶段招生统一网上录取的方式进行。
1. 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
南明区、云岩区、观山湖区及原小河地区(以下简称“三区一地”)普通高中招生的最低录取控制线由贵阳市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招委会”)按 “三区一地”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110%划定,“三区一地”内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配额生设置最低录取控制线,由市招委会在考生成绩公布后根据配额生计划及具体分数段情况划定;其他各区(市、县)普通高中招生的最低录取控制线由市招委会按各区(市、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110%(开阳县按 105%)划定,其所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配额生不设最低录取控制线。市招委会根据考生成绩实际划定民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
2.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五年制专科学校的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办法另文下发。五年制专科学校的招生和录取工作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
(1)特长生录取
特长生录取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的5%以内。凡经市、区(县、市)教育局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要成立特长生考核录取委员会(成员应由学校校长、教务主任、思教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人选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推荐,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考核录取委员会根据市教育局有关招收特长生的文件制定招收特长生的认定标准和录取程序,并组织实施。
拟招收特长生的学校,于4月14日前,将拟招收特长生的方案含招生计划、考核录取标准、考核录取程序及招考录取委员会名单上报市或区(市、县)教育局审批,4月21日前,将经批复的特长生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
各学校“考核录取委员会”按考核录取标准和程序对报名学生进行统一测试,将考核后确定的“拟录特长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特长生拟录公示名单可按120%的比例进行确定。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的第二天,由学校择优确定录取特长生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学校在学业考试成绩公布后的第四天,将特长生确定录取名单附上特长生学业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统一上报主管教育局,经审核同意后立即到市招考中心提前办理网上录取手续。学校最后确定的特长生名额不得突破特长生招生计划,没有按计划录满的特长生名额纳入该校统招生计划。
特长生中考总分原则上不得低于市招委会划定的当地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确有专业水平特别突出的,区(市、县)属高中学校,报当地主管教育局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复核审批后(省、市直属学校直接送市教育局复核审批),可在最低录取控制线下30分以内录取。
(2)统招生录取
根据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理科、体育5门考试成绩总分(含加分)以及综合文科、地理与生物2门成绩等第择优录取。
升入一般普通高中的学生应达到以下条件后方可录取:
——语文、数学、英语3门课程毕业考评成绩必须在C等及其以上,其余课程至少有5门在C等及其以上。
——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方面中至少有4个方面评价等级在C等及其以上。
——在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中,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理科、体育5门总分(含加分)达到市招委会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线,综合文科合卷、地理与生物(合卷)成绩达到C等及其以上。
报考示范性高中学校的学生,还应达到以下条件后方可录取:
——语文、数学、英语3门课程毕业考评成绩必须在B等及其以上,其余课程至少有4门在B等及其以上。
——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6个方面中至少有4个方面达到B等及其以上。
——在全市统一组织的学业考试中,综合文科学业考试成绩达B等及其以上。
(3)配额生录取
根据《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意见的通知》(黔教基发〔2011〕335号)《贵州省深化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一定的比例向各初中学校分配录取名额。“三区一地”内省级示范性高中面向贵阳市招生计划的50%以上(一类示范性高中55%、二类示范性高中50%)用于分配给“三区一地”辖区内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均按2017年应届毕业生参加学业(升学)考试具备配额生分配资格的报名人数分配名额。初中毕业生较少的学校按类别可由若干所学校组成一个单元,参与配额生名额分配。按第(2)条未被示范性高中统招录取的考生,可在考生所报名学校分配给初中学校的配额生名额内,并在“配额生最低录取控制线”上被择优录取。其他区(市、县)省级示范性高中将50%的招生计划名额分配给本区(市、县)内的各初中学校。分配原则由各区(市、县)教育局参照“三区一地”省级示范性高中配额生分配原则执行,可视本地区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