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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东梅州中考招生计划公布_第2页

来源:中华考试网收藏本页   【 】  [ 2017年5月2日 ]

  四、考试时间

  2017年中考在6月20日—22日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时间上午下午考生对象

  6月20日地理(8:30—9:20)

  生物(10:00—10:50)初二考生

  语文(15:00—17:00)

  初三考生

  6月21日化学(8:30—9:50)

  思品(10:30—11:50)数学(15:00—16:40)

  6月22日物理(8:30—9:50)

  历史(10:30—11:20)英语(15:00—16:40)

  五、考场设置及试室安排

  根据我县初中毕业生现有人数和考场相对集中的原则,全县共设十个考场,即虎山中学、家炳一中、大麻中学、家炳八中、大埔中学、家炳六中、高陂中学、家炳二中、百侯中学、石云中学(考场设置见附件五)。

  各考场除主考外,副主考和监考人员实行交叉监考。

  试室编排:每个试室为30人,实行单人单桌单行。试室座号由市招生办统一编排。

  为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严禁考生携带手机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所有考生必须经过金属探测仪检测后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各考点必须配备金属探测仪,经费由局统筹解决。

  六、招生计划

  1.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全省统一取消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

  2.全市10所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高中(以下简称“示范性高中”),每所学校安排该校总招生计划数的50%名额招收指标生。

  七、招生录取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

  1.录取依据。一是10个科目的成绩总分;二是综合素质评定等级。

  2.凡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一律纳入中考机制,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要参加中考。

  3.所有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必须在省市统一招生录取平台上进行。全市10所重点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其他普通高中面向本县招生,原则上不跨区域招生,有特殊情况要跨区域招生,需上报市招生办审批,全市10所重点中学、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中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负责组织。其他普通高中和田家炳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县教育局中招办负责组织。

  4.录取批次。录取分五批进行,第一批为市属2所(东山中学、曾宪梓中学)示范性高中普通生和指标生录取,第二批为8所各县(市、区)所属示范性高中普通生和指标生录取,广东梅县外国语学校普通生录取列入第二批,第三批为全市6所省一级学校普通生和指标生,第四批为其他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新生录取,第五批为中等职业学校各类新生录取。  经市、县招生办(中招办)审核的高中阶段学校新生录取名单必须加盖市、县招生办(中招办)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新生《录取通知书》由录取学校在中考录取系统中打印后统一送市、县招生办(中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和录取学校录取专用章后方有效,并由录取学校发放给学生;技工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由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和录取学校均须盖录取专用章后方有效,并由录取学校发放给学生。

  5.录取顺序。按批次顺序依次录取,即先录取第一批,第一批录取结束后再录取第二批,以此类推,其中,第一批市属2所示范性高中普通生录取结束后,再录取指标生,如指标生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招生计划面向全市根据考生补录志愿和分数进行补录,最后录取特长生;第二批8所各县(市、区)所属示范性高中先录取普通生,再录取指标生,如指标生在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招生计划面向本县根据考生补录志愿和分数进行补录,最后录取特长生。

  6..录取分数线的确定。10所示范性高中广东梅县外国语学校普通生录取由市招生办按各校招生相应计划总数,根据考生志愿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10所示范性高中指标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各校普通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50分。其他普通高中新生录取由县招生办根据计划和生源确定录取分数线。中等职业学校各类新生录取不设录取分数线,按志愿择优录取。

  7.今年高中招生应按县政府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各完中应100%完成高中招生任务,巩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

  八、照顾政策

  凡符合中考录取照顾政策,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的考生原始材料在录取前经所在初中毕业学校初审后,填写好《梅州市2017年中考享受录取照顾政策考生加分情况统计表》(附件四)报县中招审核,再报市招办备案。具体的录取照顾政策如下:

  1.凡在初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按学生本人志愿,可免试保送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就读;凡被评为地级市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三好学生”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中招优待办法按广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民优[2004]46号)执行。具体办法是: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时投档分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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