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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第一批完整版)_第4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10月15日]  【

  简答题2018年真题(第一批)

  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 ,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 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李某以其认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 )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2 )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1)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 根据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没有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张某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

  (3)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答题 2018年真题(第一批)

  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货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人。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

  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J 公司保证时末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汇票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提示付款。

  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 (1 )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 (2) 甲公司没有向保证人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3 )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没有支付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 2)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 )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1)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保证”字样、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的签章。被保人的名称和保证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不影响保证的效力。

  (2)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3 )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根据需要,可以不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得以必须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简答题 2018年真题(第一批)

  2016年5月,甲公司将一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用以担保甲公司向丙银行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其利息。

  2018年6月,甲公司不能履行对丙银行的到期借款债务,致使厂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时,乙公司已拖欠甲公司3个月租金9万元,丙银行通知乙公司应向其交付租金。乙公司认为厂房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甲公司。而非丙银行,因此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 乙公司转而向甲公司请求赔偿因厂房被查封所遭受的损失,并主张将损失赔偿与所欠租金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抵销。2018年8月 ,厂房被依法拍卖,乙公司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剩余期间的租赁合同,遭到拒绝。要求:

  根据_上述资料和物权、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易说明理由。

  ( 2)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简要说明理由。

  (3) 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解析:

  (1 )乙公司拒绝向丙银行交付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2)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 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本案例中,由于在租赁合同签订前,甲公司书面告知乙公司该厂房已为丙银行设定抵押权,因此,乙公司无权请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3)乙公司无权请求买受人丁公司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由于在租赁合同签订前,该厂房已设定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该租赁合同对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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