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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易错习题及答案二_第2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12月3日]  【

  1.(2018年简答题)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即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2015年简答题)2014年10月2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公司欠丙公司30万元,故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签发一张甲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公司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公司,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公司向甲公司提示付款时,甲公司以乙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乙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甲公司以乙公司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在本题中,丙公司为不知情的持票人,以乙公司交货不符合约定是甲公司可以对抗乙公司的理由,但不能以此对抗丙公司,所以甲公司不能以乙公司交货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2)甲公司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所以,甲公司不能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3.(2014年简答题)2010年3月8日,某食品厂向某面粉厂购买面粉20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食品厂向面粉厂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A银行为付款人、面粉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面粉厂向某机械厂购买一台磨面机,价款为12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养鸡场欠面粉厂12万元货款,于是面粉厂请求养鸡场提供担保。后养鸡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面粉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4月2日,机械厂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食品厂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机械厂。机械厂欲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例中,谁是被保证人?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例中,保证日期为哪一天?简要说明理由。

  (3)机械厂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答案】

  (1)本案例中,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票据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须承兑,所以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是2010年3月8日。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在本题中,出票日期是2010年3月8日,则保证日期是2010年3月8日。

  (3)机械厂可向食品厂(出票人)、面粉厂(背书人)、养鸡场(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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