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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冲刺题:票据法律制度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8月18日]  【

  1.(2018年简答题)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结算货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期限为2个月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便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

  丁公司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汇票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况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提示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2)甲公司没有向保证人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3)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没有支付能力时才由保证人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在汇票的保证中,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保证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保证的效力。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2)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本题中,虽然甲公司没有向保证人提供抵押,但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故保证生效。

  (3)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3)不成立。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根据需要,可以不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得以必须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本题考点提要】

  1.保证的相对记载事项;

  2.保证附条件;

  3.保证责任。

  2.(2018年简答题)2018年5月16日,甲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付给同城的乙公司,该支票记载了付款日期,但未记载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乙公司收到该支票后,其财务人员对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20万元。乙公司在5月25日向甲公司开户行提示付款,遭到退票。甲公司开户行退票理由如下:

  (1)支票上票面金额和收款人名称记载与其他内容记载的字体不一致,显然不是出票人所记载;

  (2)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即出票人可以授权收款人就支票金额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出票人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

  (2)甲公司开户行的退票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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