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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提升试卷及答案三_第6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6月6日]  【

  一、单选题

  1.

  【答案】C

  【解析】(1)选项AB: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

  2.

  【答案】C

  【解析】在本题中,“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属于投资人对事务管理人的内部限制,“乙企业不知甲企业对宋某的限制”说明乙企业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该“10万元以下”的限制不能对抗乙企业,原材料买卖合同有效,甲企业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支付15万元货款。

  3.

  【答案】D

  【解析】(1)选项A: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2)选项B: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由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亏损和责任,要由全体合伙人承担;(3)选项C: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4.

  【答案】A

  【解析】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

  【答案】A

  【解析】选项A: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6.

  【答案】C

  【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2)选项BC: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3)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7.

  【答案】D

  【解析】(1)合伙企业财产包括:①合伙人的出资(选项A);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选项BC);③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选项D:抵押给合伙企业设备因未取得所有权,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

  8.

  【答案】B

  【解析】(1)选项ABD: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小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选项C: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继承人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9.

  【答案】C

  【解析】选项C: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答案】D

  【解析】(1)《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选项A);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选项B);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选项C)。(2)选项D:属于法定退伙里的除名。

  二、多选题

  1.

  【答案】ABCD

  2.

  【答案】ABCD

  3.

  【答案】ABD

  【解析】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

  【答案】BD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2)选项B: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选项C: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4)选项D: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

  【答案】BCD

  【解析】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6.

  【答案】ABC

  【解析】选项D: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7.

  【答案】BC

  【解析】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8.

  【答案】AC

  【解析】(1)选项AB: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当然退伙;(2)选项CD: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不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9.

  【答案】BD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选项B: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选项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绝对不可以,没有例外规定;(4)选项D: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也不得与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

  10.

  【答案】BC

  【解析】(1)选项A: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2)选项BC: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依法清偿后仍有剩余时,对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3)选项D: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11.

  【答案】ABCD

  【解析】合伙企业的财产首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①管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仓储费、保管费、保险费等;②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如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③清算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如通告债权人的费用、调查债权的费用、咨询费用、诉讼费用等。

  三、判断题

  1.

  【答案】√

  2.

  【答案】×

  【解析】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答案】√

  4.

  【答案】×

  【解析】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退伙,此为协议退伙的情形之一;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这属于通知退伙。

  5.

  【答案】×

  【解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6.

  【答案】√

  【解析】“不得代位,不得抵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7.

  【答案】√

  【解析】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8.

  【答案】×

  【解析】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

  【答案】√

  10.

  【答案】√

  四、简答题(1个)

  【答案】

  (1)合伙协议(2)中的约定合法。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即法律允许合伙协议自由约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协议(3)中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在上述法律规定中,法律并未允许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出质事项作出约定,而是要求一律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法律规定相悖,不合法。

  (3)郑某主张抵销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五、综合题

  【答案】

  (1)张某将个人独资企业命名为“申宝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在本题中,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带有“公司”字样,不符合规定。

  (2)申宝加工厂2018年2月1日成立。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3)张某可以聘用李某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4)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李某只能决定8万元以下的交易”,该限制只对张某和李某有效,对善意第三人王某并无约束力,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有效。

  (5)王某的10万元货款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在本题中,申宝加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王某的货款,王某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6)王某的10万元货款不能要求张某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根据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本题中,张某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申宝加工厂,仅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7)申宝加工厂解散,应由张某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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