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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五_第4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2月8日]  【

  四、简答题

  【简答】合众上市公司2015年下半年发生下列事项:

  (1)经理张某于2015年7月转让了所持有的所有股份;

  (2)董事李某7月离职后马上转让了手中的股份套现;

  (3)2015年10月,股东祝某(2015年1月通过协议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得知以上事实后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拒绝。2015年12月,祝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股份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回答】张某股份转让行为不合法。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本题中,经理张某于2015年7月转让了所持有的所有股份,不符合法律规定。

  (2)李某转让股份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回答】李某股份转让行为不合法。

  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题中,李某7月离职后马上转让了手中的股份套现,不符合法律规定。

  (3)祝某是否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回答】祝某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根据规定,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题中,祝某应先找“监事会”,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祝某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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