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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三_第5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9年2月7日]  【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案例1】

  2015年9月1日,周某向梁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24%。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为周某的该借款提供担保,与梁某签订了一份加盖甲公司财务部门章的保证合同。

  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无力清偿借款本息。

  2016年10月10日,梁某请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以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绝。

  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周某于2016年1月1日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赠送给亲戚郑某。

  2017年1月20日,梁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行为,郑某抗辩:(1)自己不知道周某无力清偿欠款,属于善意第三人,梁某无权请求撤销;(2)自2016年1月1日赠与行为发生至梁某起诉,已经超过可以行使撤销权的1年法定期间,梁某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郑某抗辩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抗辩理由(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财务部门经理关某以财务部门名义与梁某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所以甲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合法。

  (2)郑某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债权人均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郑某抗辩理由(2)不成立。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在本题中,2016年12月1日梁某调查发现了该行为,截止到2017年1月20日尚未超过1年的期间。

  【案例2】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化妆品销售业务,2017年发生如下事项:

  (1)1月,将本公司于2016年10月购入的一处房产销售给乙公司,取得含税销售额1332万元。

  (2)5月,以附赠促销的方式销售A化妆品400件,同时赠送B化妆品200件。已知,A化妆品每件不含税售价为0.2万元,B化妆品每件不含税售价为0.1万元。

  (3)7月,购进化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另外向运输企业支付该批货物的不含税运费3万元,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知,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计算事项(1)中甲公司的销项税额。

  (2)计算事项(2)中甲公司的销项税额。

  (3)计算事项(3)中甲公司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2答案】

  (1)事项(1)中甲公司的销项税额=1332÷(1+11%)×11%=132(万元)。

  (2)事项(2)中甲公司的销项税额=400×0.2×17%+200×0.1×17%=17(万元)。

  (3)事项(3)中甲公司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0×17%+3×11%=5.43(万元)。

  【解析】(1)销售不动产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该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3)购进的化妆品和购进的运输服务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案例3】

  居民企业甲公司主要从事空调销售业务。2016年甲公司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5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为600万元,2016年度甲公司实际支出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00万元。

  甲公司申报缴纳2016年企业所得税时,未将下列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从境内居民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万元;

  (2)依据法律代收的一项政府性基金30万元,该基金在当年未上缴财政。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计算甲公司在清算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甲公司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2000+500)×15%=375(万元),实际发生额(400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2016年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75万元。

  (2)甲公司从乙有限责任公司分得的股息60万元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3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在本题中,甲公司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在当年未上缴财政,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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