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丁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但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201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限制,所以该合同无效。
(2)丙、丁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但是乙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
(3)丁因其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C公司到期债务,经C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此后,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丙、丁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①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②丁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丁的质押行为有效。
(3)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丁当然退伙。A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甲技术开发咨询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1)为我国境内乙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产品研发服务并提供培训业务,取得研发服务收入30万元,培训收入10万元。
(2)向我国境内丙企业转让一项专利取得技术转让收入200万元,技术咨询收入10万元;另转让与专利技术配套使用的设备一台并取得技术服务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金额50万元,技术服务费20万元。
(3)购进电脑及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00万元;支付运费,取得运输业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万元。
已知:甲公司当月取得凭证符合税法规定,并当月认证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
问题。
(1)计算业务(1)中甲公司的销项税额。
(2)计算业务(2)中甲公司的销项税额。
(3)计算甲公司当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
(1)销项税额=(30+10)÷(1+6%)×6%=2.26(万元)。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税。
销项税额=50×17%+20×6%=9.7(万元)。
(3)甲公司当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7%+1×11%=17.11(万元)。
3.某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①销售1500件电子出版物给某单位,不含税价500元/件,并享受折扣5万元(含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中已分别注明。
②接受当地甲运输企业的货运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15万元。
③接受当地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咨询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接受当地一家广告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1)业务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电子出版物适用11%的低税率。
销项税额=[1500×500÷10000-5÷(1+11%)]×11%=7.75(万元)
(2)业务②:接受运输企业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额=15×11%=1.65(万元)
业务③:税务咨询和广告服务均属于“现代服务”,适用6%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额=(20+8)×6%=1.68(万元)
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65+1.68=3.33(万元)。
(3)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7.75-3.33=4.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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