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
1.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2)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3)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4)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2)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2.某厂系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于2008年10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当日受理了此案。经调查查明有下列情况:①某建筑设备公司租赁该厂铲车两辆,租金12万元;
②破产案件受理前,顺成商贸公司对该厂有20万元债权,但同时又负有15万元债务,该15万元债务尚未到清偿期;
③该厂欠某工商银行600万元,用自建仓库作为抵押,该仓库现值400万元,工商银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
④某啤酒厂对该厂有50万元债权,于2009年1月到期,但该厂于2007年12月提前清偿该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建筑公司租赁的设备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2)顺成商贸公司对该厂的债务尚未到期,可否主张抵销权?为什么?
(3)工商银行可否就600万元债权在债权人会议的重整计划的表决中享有全部的表决权?为什么?
(4)该厂对某啤酒厂的提前清偿行为是否可以撤销?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建筑公司租赁的设备,应该由建筑公司交付给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2)顺成商贸公司可以主张抵销。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3)工商银行可以就600万元债权享有全部的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另外,对重整计划是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在“重整计划”的表决中,工商银行享有的债权600万元享有表决权。
(4)该厂对某啤酒厂的提前清偿行为可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其在2007年12月提前清偿该债务,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其破产案件前1年以内,因此,该厂对某啤酒厂的提前清偿行为可以撤销。管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将提前清偿的财产追回,并入破产财产。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监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监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作出解聘甲公司总经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作出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在本题中,董事谢某以“电话”方式委托“监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该行为不符合规定,应当是“书面委托”;受托人应当是“董事”。
(2)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解聘公司经理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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