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简答题 ( 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 (1)、正确答案:
(1)
①发行人的净资产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净资产应不低于3000万元;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在本题中,发行人的净资产远远超过3000万元;本次发行为该公司首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后公司债券余额(100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的净资产额(680042.72万元)的比例约为15%,未超过规定限制。
②发行人的利润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利息的1.5倍。在本题中,按最高票面利率计算,本期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最多为5600万元(100000×5.6%),而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10058.74万元远超年利息最高额的1.5倍。
答案解析
(2)、正确答案:
(2)本次发行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10058.74万元)约为公司债券利息最高额(5600万元)的1.8倍(已经超过1.5倍);债券信用评级已经达到AAA级,属于高信用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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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答案:
(3)
①本次发行由承销团承销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②本次发行承销方案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证券承销采取包销方式的,可以由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也可以由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即余额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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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正确答案:
(4)本次发行必须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许可。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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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正确答案:
(1)不符合规定之处:
①将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用于本公司职工食堂装修,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②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无偿赠送给某房地产公司,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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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确答案:
(2)应纳增值税额
①当期销项税额=(81.9+52.65)÷(1+17%)×17%+[280×4.5+11.7÷(1+17%)]×17%+5.43×(1+5%)÷(1-5%)×17%+0.2×160×17%=241.91(万元)
②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50+26=34.50(万元)
③当期应纳税额=241.91-34.50=207.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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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正确答案:
(1)甲公司就业务(1)应当缴纳的增值税=120×6%=7.2(万元)。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单独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答案解析
(2)、正确答案:
(2)
①残疾人员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因此,纳税调减额为40万元;
②职工福利费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1200×14%=168(万元),实际发生额180万元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调增额=180-168=12(万元);
③工会经费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1200×2%=24(万元),实际发生额25万元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调增额=25-24=1(万元);
④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1200×8%=96(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额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共计70万元(20万元+50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可以全部在计算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50万元,在计算本年度会计利润总额时并未扣除,因此,纳税调整减额=50万元。
至2018年12月31日止,税法列举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综上,业务(2)合计纳税调减额为77万元(40万元+50万元-12万元-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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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确答案:
(3)
①销售(营业)收入=5500+400=5900(万元);
②广告费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5900×15%=885(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额800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可以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调整额为0;
③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调增额为50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支出:限额1=5900×5‰=29.5(万元),限额2=60×60%=36(万元),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扣除限额为29.5万元,因此,纳税调增额=60-29.5=30.5(万元);
综上,业务(3)合计纳税调增额=50+30.5=80.5(万元)
答案解析
(4)、正确答案:
(4)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加计扣除50%,因此,业务(4)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100万元×50%)。
答案解析
(5)、正确答案:
(5)
①会计利润=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
②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960×12%=115.2(万元),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120万元,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20-115.2=4.8(万元);
③直接捐赠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综上,业务(5)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4.8+20=24.8(万元)。
答案解析
(6)、正确答案:
(6)甲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60-77+80.5-50+24.8=938.3(万元);
甲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938.3×15%-300÷1.17×10%=115.11(万元)。
至2018年12月31日止,税法规定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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