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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章节习题(7)_第6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8年5月21日]  【

  一、单选题

  1.

  【答案】C

  【解析】(1)选项AB: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可以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

  2.

  【答案】A

  【解析】(1)选项A:是合伙企业的基本原则;(2)选项BCD:《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了下列基本原则:①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③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④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

  【答案】C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4.

  【答案】D

  【解析】(1)选项A: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2)选项B: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由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亏损和责任,要由全体合伙人承担;(3)选项C: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5.

  【答案】C

  【解析】(1)选项AB: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CD: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6.

  【答案】A

  【解析】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

  【答案】A

  【解析】选项A: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8.

  【答案】A

  【解析】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

  【答案】C

  【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2)选项BC: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3)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0.

  【答案】B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1.

  【答案】D

  【解析】选项D:合伙企业承租的设备因未取得所有权,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

  12.

  【答案】D

  【解析】(1)选项A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选项C: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3.

  【答案】B

  【解析】(1)选项ABD: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小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2)选项C: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继承人未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资格时,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4.

  【答案】A

  【解析】(1)选项B: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选项C: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选项D: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5.

  【答案】D

  【解析】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6.

  【答案】C

  【解析】(1)选项AB: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选项C: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3)选项D: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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