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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4_第5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17年11月7日]  【

  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2

  [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核民事责任的范围。责令停产和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责任的范围。

  3

  [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4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份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时除外。

  5

  [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没有规定制定企业章程,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6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和合伙企业财产转让。选项C中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7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需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8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核合营企业需要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证明后方为有效的文件。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1)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评估清单及其协议文件);(2)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3)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9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合营企业中需要约定经营期限的行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该行业包括:(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10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1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2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3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核股票暂停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14

  [答案] AD

  [解析] 本题考核法定禁止背书的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5

  [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1)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2000年5月20日-2002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甲享有票据权利;(2)汇票的持票人(见票即付除外)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1999年6月20日-2001年6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乙享有票据权利;(3)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2年(1999年5月20日-2001年5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丙的票据权利消灭;(4)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2000年5月20日-2000年11月20日)不行使而消灭,因此丁的票据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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