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厂生产的汽车出厂单价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2015年6月该厂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以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6月20日发出货物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但至6月30日仍未收到货款。
(2)捐赠给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汽车8辆,并根据B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为C公司提供汽车设计服务,收取不含税设计费12万元。
(4)为销售汽车接受D货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输服务,支付不含税运费3万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小汽车零配件一批,取得的当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6万元。
(6)本厂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生产用钢材一批,该批钢材账面成本10万元。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要求:计算该汽车制造厂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答案:
(1)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11%+6-10*17%=4.63(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50+8)*10*17%+12*6%=99.32(万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99.32-4.63=94.69(万元)
解析:
【解析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因此向A经销商销售汽车50辆应计入当期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解析2】将自产的8辆汽车捐赠给B公司视同销售,应计入当期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解析3】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解析4】本厂不动产基本建设工程领取上月购进的10万元钢材,其进项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解析5】汽车、钢材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设计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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