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一)科目设置:
1. 投资性房地产
2.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3.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二)会计处理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还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提示】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一样。即:当期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当期照提折旧;当期增加的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当期即开始摊销,当期减少的投资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当期停止摊销。
1. 计提折旧或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 计提减值准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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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3. 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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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前提条件
企业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1. 科目设置:
( 1)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 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 会计处理
( 1)公允价值上升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2)公允价值下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 3)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提示】在极少数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有证据表明,当企业首次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不能持续可靠取得,则应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账务处理: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房地产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借记)
盈余公积(或借记)
【提示】涉及所得税影响的,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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