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特殊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条件是“双规”——规定渠道、规定对象。
(1)渠道——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含)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2)对象——《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如扶贫救灾、教科文卫体事业、环保、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2.租赁费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汇兑损失
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能重复扣除)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不符合相关性)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五)禁止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行政性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提示: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解释:行政性罚款不可税前扣除,经营性罚款可以扣除。
5.赞助支出;
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6.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解释:管理费强调的是法人之间主要是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不可扣除;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利息,强调的是非法人机构之间的不得扣除。
(六)非居民企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提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或者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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