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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专业实务》考试复习考点(9)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1月14日 ]  【

  资格预审的评审程序

  资格预审的评审工作包括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初步审查、详细审查、澄清、评审和编写评审报告等程序。

  (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可以由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由其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其中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完成相应项目资格审查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人数不能超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资格审查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审查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因素主要有:申请人名称、申请函签字盖章、申请文件格式、联合体申请人等内容。

  初步审查一般包括审查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申请文件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写;联合体申请人是否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并明确联合体成员责任分工等。对于代理商投标的,还应审查货物制造商的授权书、货物的制造资格和销售资格等。上述因素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就不能通过初步审查。

  (3)详细审查

  详细审查是审查委员会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常见的详细审查因素和标准如下:

  1)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是否与招标项目一致,执照期限是否有效。

  ①公司名称。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为法定名称,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②营业范围。投标人的营业范围应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

  ③法定代表人。投标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营业执照确认投标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是否是由营业执照规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

  2)企业资质等级和生产许可。施工和服务企业资质的专业范围和等级是否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货物生产供应企业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供应许可证、产品强制认证等证明文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范围是否与招标项目一致,执证期限是否有效。

  4)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认证范围是否与招标项目一致,证书有效期限是否涵盖投标截止时间。

  5)财务状况。审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年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银行授信额度。核实申请人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及偿债能力、流动资金比率、速动比率等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是否达到资格审查的标准要求。

  6)类似项目业绩。申请人提供招标人约定年限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正在施工或生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完成类似项目业绩的数量、质量、规模、运行情况,评审其已有类似项目的施工或生产经验的程度。

  7)信誉。根据申请人近年来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情况、质量和安全事故、合同履约情况以及银行资信,判断其是否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

  8)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审核项目经理和其他技术管理人员的履历、任职、类似业绩、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评定其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能力要求。

  9)联合体申请人。评审联合体协议中联合体牵头人与其他成员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要求,联合体各方有无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对同一标段的投标。

  10)其他。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是否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特别注意是否存在申请人的限制情形,如本书3.2.4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对申请人的各种限制情形。

  (4)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错误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申请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5)评审

  1)合格制。满足详细审查标准的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获得投标资格。

  2)有限数量制。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超过3个但没有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数量(N)的,不再进行评分,均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数量(N)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并依据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数量(N)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当第N名并列时,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法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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