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三
[背景]某大型写字楼工程,地下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地上为钢结构工程。该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组织。招标公告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企业不得在本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2)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
(3)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2002年以来具有类似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在招标公告中还规定,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携带以下资料提交招标人查验合格后 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1)经办人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证件验原件收盖章的复印件;
(3)企业简介及2002年以来大型民用建筑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工程业绩表。
公告发布后,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某建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代表带着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要求购买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其材料时,发现缺少《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企业代表说此证照已过期,新证正在办理中,暂无法提供,故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向其出售招标文件。次日,该代表拿着另一施工企业(以下简称“B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其集团总公司的组织机构图再次来要求购买招标文件,从A公司提供的集团总公司组织机构图及公司其他资料中反映出8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招标代理工作人员查验后仍未将招标文件发售给他。该代表随后向有关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A公司在投诉中称,8公司是A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虽然A公司的这种证书已过期,但8公司并不准备来参加此次竞标,因此A公司可将其具备的资质条件材料与B公司拥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材料共同构成可以满足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完整材料,不发售招标文件给A公司属于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问题]
(1)母、子公司之间有关资质证书等能否共享,以满足投标人资格条件而投标?为什么?
(2)招标文件发售过程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查招标文件购买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是否有必要?为什么?
(3)本项目地上结构为钢结构,是否必须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钢结构工程专项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为什么?
[分析]《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此规定,A、B公司是分别注册的法人实体,在集团内是控股关系,在市场中独立从事营业执照中所规定的经营活动,因此就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企业内部上下级关系而共用资质证明。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审查权利在评标委员会,不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然,投标人自身应该知道其是否满足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进而决定是否投标,减少不必要的花费。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7年第l59号,以下简称“159号令”)第六条规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施工总承包工程,可以全部自行施工或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但注意,《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所以,本项目承包人须自行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故此,可以加大对投标人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能力及业绩考核,而不应再要求其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参考答案]
(1)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A、B公司是分别注册的法人实体,在集团内是控股关系,在市场中独立从事营业执照中所规定的经营活动,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因企业内部上下级关系而共用相关资质证明。
本案中,A公司无法提供招标公告中所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材料,其下属8企业虽具备这些资质证书,但不能代表A公司履行投标的义务;从工商执照上看,A、B两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也不能从营业执照上证明A、B公司是上下级关系,依据A公司提供的现有材料,不具备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中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即法律将这种审查权利赋予了评标委员会而不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所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售过程中不需要审查招标文件购买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本案在招标文件发售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审查招标文件购买人资格的做法没有必要。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令)第六条规定,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施工总承包工程,可以全部自行施工或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故此,不能要求投标人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和钢结构工程专项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