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某企业A公司采用FOB上海港贸易术语向印度某进口商B公司出口施工机械一批,以集装箱方式装运,装运期为5月份。A公司4月26日收到 B公司发来的装船通知,告知载货船舶将于5月15日到达装运港。为了及时装运,A公司于5月10日将货物从南京运至上海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损失。
【问题】
1.货物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2.若采用FCA南京交货,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3.采用FCA贸易术语和FOB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等方面存在哪些不同?
参考解析:
1.以上损失应该由A公司承担。因为根据《2010通则》,按FOB条件,卖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以前的一切风险。FOB上海港的风险转移点在上海装运港船上,而该损失发生在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之前,因此应当由卖方承担。
2.若采用FCA南京交货,该损失应该由B公司承担。因为FCA南京的风险转移点在南京货交承运人处,而该损失发生在运出南京之后,因此风险已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3.采用FCA贸易术语和FOB贸易术语在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单据等方面存在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