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货物在装运地(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依 据。货物运抵目的地(港)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复验,并出具证明作为在货物不符合 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能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的依据。这种做法既承认卖方所提供的检验证 书的有效性,又保留买方的复验权,比较公平合理,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被普遍采用。
(2) 检验机构
商品检验通常由专业检验机构负责办理。确定检验机构时,应考虑有关国家法律法 规、商品性质、交易条件和交易习惯等因素。规定在出口国检验时,应由出口国检验机构 进行检验;在进口国检验时,由进口国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在某些情况下,双方也可约 定由买方派出检验人员到产地或出口地点验货,或者约定由双方派员进行联合检验。
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主管全国出入境卫生检验、动植物检疫、商品检 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机构负责 管理所辖地区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根据我国《商检法》,商检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 验的基本任务有三项:实施法定检验,办理检验鉴定业务,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
(3) 检验标准和方法
根据《商检法》,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验;无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 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此外,买卖合同的质量、数量和包装条款也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重要依据。
商品检验的方法主要包括感官检验、化学检验、物理检验和微生物检验等。
(4)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的作用是: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作为结 算货款的依据,以及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等。常用的检验证书包括品质检验证书、重 量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植物检验证 书、价值检验证书、产地检验证书等。买卖双方应根据商品的种类、性质、交易习惯以及 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的检验证书种类。
6.3.9索赔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索赔条款通常采用“异议与索赔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两种:
(1) 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与索赔条款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规定而订立的,主要内 容包括索赔依据、索赔期限等。
① 索赔依据。包括法律依据和实施依据两个方面,主要规定索赔时必须具备的证明文 件以及出具机构。
② 索赔期限。索赔期限有约定与法定之分。约定的索赔期限是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索赔期限;法定索赔期限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 求赔偿的期限。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索赔期限为自买方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
(2) 违约金条款
违约金条款主要约定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 金,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违约金条款一般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延迟履约,例如卖方延期交货、买方延迟开立信用 证等违约行为。违约金的数额通常取决于违约时间的长短,并受到最高限额的限制。
6.3.10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其主要约定包括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的处理原 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以及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文件的机等。
① 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包括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对不可 抗力范围只作笼统规定;列举式是将不可抗力事件逐一列出;综合式在列举经常可能发生 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地震,洪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等)的同时,再加上“以及 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既明确具体,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是在实务中经常采用的方式。
② 不可抗力的处理。不可抗力发生后通常导致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两种后果。具体处理方式应当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以及对履行合同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③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因不能按合同规定履约而主 张免责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为防止发生争议,不可抗力条款应明确约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 的期限和方式。不可抗力事件证明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公证机构出具。
6.3.1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裁决的效力等。
(1)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通常与仲裁时所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密切相关,因此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 的规定非常重要。合同双方可约定在一方所在国仲裁,或者约定在第三国仲裁。
(2) 仲裁机构
许多国家、地区和一些国际性、区域性组织设有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我国大陆地区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又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地方的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