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保险金额的约定。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因保险金额关系到卖方的费用负担 和买方的切身利益,故买卖双方有必要将保险金额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根据保险市场的习 惯做法,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或CIP价加成计算,即按发票金额再加一定的百分 率。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 CIF价或CIP价的1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习惯上是按CIF 价或CIP价的110%投保。
④ 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在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保险公司的资信情况 与卖方关系不大,但与买方却有较大的利害关系。因此,买方一般要求在合同中限定保险 公司和所采用的保险条款,以利于日后保险索赔工作的顺利进行。例如,我国按CIF或 CIP条件出口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通常都订明:“由卖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 并按该公司的保险条款办理。”但是,若买方要求按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 办理,卖方也可酌情接受。
6.3.6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价两项内容。单价通常由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 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个部分组成。例如,每吨CIF上海港1000美元。总价是单价 与数量的乘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固定价格、非固定价格以及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等。
(1) 固定价格
固定价格采用最普遍。合同价格一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2) 非固定价格
非固定价格具体做法分以下几种:
①合同中只规定作价方式,具体作价待以后确定。如“按照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② 合同中暂定初步价格,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及预付款的依据,待以后确定最终价格 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③ 合同中在规定基础价格的同时,规定浮动价格。如针对加工周期较长的成套设备, 为避免原料、劳动力成本的变动风险,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基础价格的同时,规定交货 时原料、劳动力成本变动超过一定比例时,可对价格进行调整。
(3)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价格
对于长期、分批交货合同,双方可约定近期交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其余采用不固定 价格。
6.3.7支付条款
(1) 支付条款分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常用的支付条款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1) 汇付支付条款
如“买方应于收到合同货物^XX日内,将全部货款用电汇(或信汇、票汇)方式对 卖方付款”。
2) 托收支付条款
① 即期付款交单条款。如“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 款后交单”。
② 远期付款交单条款。如“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汇票出票日后XX天付 款,付款后交单”。
③ 承兑交单条款。如“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XX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即 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付款,承兑后交单”。
3) 信用证支付条款
① 即期信用证条款。如“买方应通过XX银行于合同生效后XX天开立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
② 远期信用证条款。如“买方应通过XX银行于合同生效后XX天开立不可撤销见票 后30天付款信用证”。
(2) 支付条款的选用
通常合同只选择一种支付方式,但有时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把两种或多种支付方式 结合起来使用,常用的结合方式有三种:
1) 信用证与汇付结合条款
通常合同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预付款或余款用汇付方式结算。例如双方约定,信 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支付发票金额的若干比例,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结果, 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出准确的金额,另用汇付方式支付。
2) 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条款
通常合同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款用托收方式结算。卖方一般开立两张汇票,使 用信用证支付部分的货物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以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且规定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
3)汇付、托收与信用证结合条款
在成套设备等类型交易中,因合同金额较大,设备生产周期长,一般按工程进度和交 货进度分若干期支付货款,即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采用汇付、托收 与信用证三种方式结合的支付条款。
6. 3. 8检验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 和方法以及检验证书等。
(1)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三种:
1) 在出口国检验
① 在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 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
② 在装运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数量为准。货物在装运地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检 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
2) 在进口国检验
① 在目的地(港)检验。即以到岸质量、数量为准。在货物运抵目的地(港)卸货后 的一段时间内,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② 在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即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伸至货物运抵最终用户所在地,由 检验机构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