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投标报价策略
投标报价策略可分为基本策略和报价技巧两个层面。
(一)基本策略
投标报价的基本策略主要是指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并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选择不同的报价。
1.可选择报高价的情形
投标单位遇下列情形时,其报价可高一些:施工条件差的工程(如条件艰苦、场地狭小或地处交通要道等);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且投标单位在这方面有专长,声望也较高;总价低的小工程,以及投标单位不愿做而被邀请投标,又不便不投标的工程;特殊工程,如港口码头、地下开挖工程等;投标对手少的工程;工期要求紧的工程;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
2.可选择报低价的情形
投标单位遇下列情形时,其报价可低一些:施工条件好的工程,工作简单、工程量大而其他投标人都可以做的工程(如大量土方工程、一般房屋建筑工程等);投标单位急于打入某一市场、某一地区,或虽已在某一地区经营多年,但即将面临没有工程的情况,机械设备无工地转移时;附近有工程而本项目可利用该工程的设备、劳务或有条件短期内突击完成的工程;投标对手多,竞争激烈的工程;非急需工程;支付条件好的工程。
(二)报价技巧
1.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法适用于几种情况:
(1)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如前期措施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适当提高报价,以利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时间价值。后期工程项目(如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的报价可适当降低。
(2)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提高单价,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盈利;而对于将来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适当降低单价,这样在工程结算时不会有太大损失。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降低一些单价,在工程实施阶段通过索赔再寻求提高单价的机会。
(4)对暂定项目要作具体分析。因这一类项目要在开工后由建设单位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哪一家承包单位实施。如果工程不分标,不会另由一家承包单位施工,则其中肯定要施工的单价可报高些,不一定要施工的则应报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承包单位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5)单价与包干混合制合同中,招标人要求有些项目采用包干报价时,宜报高价。一则这类项目多半有风险,二则这类项目在完成后可全部按报价结算。对于其余单价项目,则可适当降低报价。
(6)有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可将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高一些,而材料费报得低一些。这主要是为了在今后补充项目报价时,可以参考选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较高的人工费和机械费,而材料则往往采用市场价,因而可获得较高的收益。
2.多方案报价法
多方案报价法是指在投标文件中报两个价:一个是按招标文件的条件报一个价;另一个是加注解的报价,即:如果某条款作某些改动,报价可降低多少。这样,可降低总报价,吸引招标人。
多方案报价法适用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很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的工程。采用多方案报价法,可降低投标风险,但投标工作量较大。
3.无利润报价法
对于缺乏竞争优势的承包单位,在不得已时可采用根本不考虑利润的报价方法,以获得中标机会。无利润报价法通常在下列情形时采用:
(1)有可能在中标后,将大部分工程分包给索价较低的一些分包商;
(2)对于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先以低价获得首期工程,而后赢得机会创造第二期工程中的竞争优势,并在以后的工程实施中获得盈利;
(3)较长时期内,投标单位没有在建工程项目,如果再不中标,就难以维持生存。因此,虽然本工程无利可图,但只要能有一定的管理费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转,就可设法渡过暂时困难,以图将来东山再起。
4.突然降价法
突然降价法是指先按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等快到投标截止时,再突然降价。采用突然降价法,可以迷惑对手,提高中标概率。但对投标单位的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要求很高,要求投标单位能全面掌握和分析信息,做出正确判断。
5.其他报价技巧
(1)计日工单价的报价。如果是单纯报计日工单价,且不计入总报价中,则可报高些,以便在建设单位额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机械时多盈利。但如果计日工单价要计入总报价时,则需具体分析是否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总之,要分析建设单位在开工后可能使用的计日工数量,再来确定报价策略。
(2)暂定金额的报价。暂定金额的报价有以下三种情形:
1)招标单位规定了暂定金额的分项内容和暂定总价款,并规定所有投标单位都必须在总报价中加入这笔固定金额,但由于分项工程量不很准确,允许将来按投标单位所报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付款。这种情况下,由于暂定总价款是固定的,对各投标单位的总报价水平竞争力没有任何影响,因此,投标时应适当提高暂定金额的单价。
2)招标单位列出了暂定金额的项目和数量,但并没有限制这些工程量的估算总价,要求投标单位既列出单价,也应按暂定项目的数量计算总价,当将来结算付款时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所报单价支付。这种情况下,投标单位必须慎重考虑。如果单价定得高,与其他工程量计价一样,将会增大总报价,影响投标报价的竞争力;如果单价定得低,将来这类工程量增大,会影响收益。一般来说,这类工程量可以采用正常价格。如果投标单位估计今后实际工程量肯定会增大,则可适当提高单价,以在将来增加额外收益。
3)只有暂定金额的一笔固定总金额,将来这笔金额做什么用,由招标单位确定。这种情况对投标竞争没有实际意义,按招标文件要求将规定的暂定金额列入总报价即可。
(3)可供选择项目的报价。有些工程项目的分项工程,招标单位可能要求按某一方案报价,而后再提供几种可供选择方案的比较报价。投标时,应对不同规格情况下的价格进行调查,对于将来有可能被选择使用的规格应适当提高其报价;对于技术难度大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难以实现的规格,可将价格有意抬高得更多一些,以阻挠招标单位选用。但是,所谓“可供选择项目”,是招标单位进行选择,并非由投标单位任意选择。因此,虽然适当提高可供选择项目的报价,并不意味着肯定可以取得较好的利润,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一旦招标单位今后选用,投标单位才可得到额外利益。
(4)增加建议方案。招标文件中有时规定,可提一个建议方案,即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单位的方案。这时,投标单位应抓住机会,组织一批有经验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师,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以吸引建设单位,促成自已的方案中标。这种新建议方案可以降低总造价或缩短工期,或使工程实施方案更为合理。但要注意,对原招标方案一定也要报价。建议方案不要写得太具体,要保留方案的技术关键,防止招标单位将此方案交给其他投标单位。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采用分包商的报价。总承包商通常应在投标前先取得分包商的报价,并增加总承包商摊入的管理费,将其作为自己投标总价的一个组成部分一并列入报价单中。应当注意,分包商在投标前可能同意接受总承包商压低其报价的要求,但等总承包商中标后,他们常以种种理由要求提高分包价格,这将使总承包商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为此,总承包商应在投标前找几家分包商分别报价,然后选择其中一家信誉较好、实力较强和报价合理的分包商签订协议,同意该分包商作为分包工程的惟一合作者,并将分包商的姓名列到投标文件中,但要求该分包商相应地提交投标保函。如果该分包商认为总承包商确实有可能中标,也许愿意接受这一条件。这种将分包商的利益与投标单位捆在一起的做法,不但可以防止分包商事后反悔和涨价,还可能迫使分包商报出较合理的价格,以便共同争取中标。
(6)许诺优惠条件。投标报价中附带优惠条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招标单位在评标时,除了主要考虑报价和技术方案外,还要分析其他条件,如工期、支付条件等。因此,在投标时主动提出提前竣工、低息贷款、赠给施工设备、免费转让新技术或某种技术专利、免费技术协作、代为培训人员等,均是吸引招标单位、利于中标的辅助手段。
例题:
1.投标单位报价可高一些的情形包括()。
A.施工条件差的工程
B.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且投标单位在这方面有专长
C.附近有工程而本项目可利用该工程的设备
D.投标对手多,竞争激烈的工程
E.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
【答案】ABE
【解析】(1)可选择报高价的情形
投标单位遇下列情形时,其报价可高一些:施工条件差的工程(如条件艰苦、场地狭小或地处交通要道等);专业要求高的技术密集型工程且投标单位在这方面有专长,声望也较高;总价低的小工程,以及投标单位不愿做而被邀请投标,又不便不投标的工程;特殊工程,如港口码头、地下开挖工程等;投标对手少的工程;工期要求紧的工程;支付条件不理想的工程。
(2)可选择报低价的情形
投标单位遇下列情形时,其报价可低一些:施工条件好的工程,工作简单、工程量大而其他投标人都可以做的工程(如大量土方工程、一般房屋建筑工程等);投标单位急于打入某一市场、某一地区,或虽已在某一地区经营多年,但即将面临没有工程的情况,机械设备无工地转移时;附近有工程而本项目可利用该工程的设备、劳务或有条件短期内突击完成的工程;投标对手多,竞争激烈的工程;非急需工程;支付条件好的工程。
2.下列关于不平衡报价的说法错误的是()。
A.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报价
B.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尽可能提高报价
C.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承包单位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
D.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
【答案】B
【解析】不平衡报价法适用于几种情况:
(1)能够早日结算的项目(如前期措施费、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可以适当提高报价,以利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时间价值。后期工程项目(如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的报价可适当降低。
(2)经过工程量核算,预计今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提高单价,这样在最终结算时可多盈利;而对于将来工程量有可能减少的项目,适当降低单价,这样在工程结算时不会有太大损失。
(3)设计图纸不明确、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的,则可降低一些单价,在工程实施阶段通过索赔再寻求提高单价的机会。
(4)对暂定项目要作具体分析。因这一类项目要在开工后由建设单位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以及由哪一家承包单位实施。如果工程不分标,不会另由一家承包单位施工,则其中肯定要施工的单价可报高些,不一定要施工的则应报低些。如果工程分标,该暂定项目也可能由其他承包单位施工时,则不宜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
(5)单价与包干混合制合同中,招标人要求有些项目采用包干报价时,宜报高价。一则这类项目多半有风险,二则这类项目在完成后可全部按报价结算。对于其余单价项目,则可适当降低报价。
(6)有时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工程量大的项目报“综合单价分析表”,投标时可将单价分析表中的人工费及机械设备费报得高一些,而材料费报得低一些。这主要是为了在今后补充项目报价时,可以参考选用“综合单价分析表”中较高的人工费和机械费,而材料则往往采用市场价,因而可获得较高的收益。
3.采用多方案报价法,可降低投标风险,但投标工作量较大。通常适用的情形是()。
A.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不很明确
B.单价与包干混合制合同中,招标人要求有些项目采用包干报价时
C.项目在完成后全部按报价结算
D.条款不很清楚或很不公正
E.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的工程
【答案】ADE
【解析】多方案报价法适用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很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的工程。
4.下列工程,不适宜无利润报价法的情形是()。
A.有可能在中标后,将大部分工程分包给索价较低的一些分包商
B.较长时期内,投标单位没有在建工程项目
C.先以低价获得首期工程,而后赢得机会创造第二期工程中的竞争优势
D.迷惑对手,提高中标概率
【答案】D
【解析】利润报价法通常在下列情形时采用:
(1)有可能在中标后,将大部分工程分包给索价较低的一些分包商;
(2)对于分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先以低价获得首期工程,而后赢得机会创造第二期工程中的竞争优势,并在以后的工程实施中获得盈利;
(3)较长时期内,投标单位没有在建工程项目,如果再不中标,就难以维持生存。
五、施工评标与授标
(一)评标委员会及其组建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单位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中专家成员的确定及要求
(1)评标专家的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评标专家的确定,可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由招标单位直接确定。
(2)评标专家的基本条件。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1)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单位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1.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认真研究招标文件,至少应了解和熟悉以下内容:
(1)招标的目标;
(2)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4)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应保密,并在开标时公布。评标时,标底仅作为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因此,了解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也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完成的重要准备工作。
2.初步评审
根据九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初步评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合格性审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投标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
1)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与投标单位的名称一致;
2)投标函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3)投标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4)联合体投标人是否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的成员组成与资格预审的成员组成有无变化;联合体协议书的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
5)报价的唯一性。不允许投标单位以优惠的方式,提出如果中标可将合同价降低多少的承诺。这种优惠属于一个投标两个报价。
(2)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对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需要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与资格预审相同,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性;企业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正在施工和承接的项目情况;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联合体投标的申请人提交联合体协议书的情况等。
(3)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审查。包括:
1)投标内容是否与投标人须知中的工程或标段一致,不允许只投招标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或单位工程的施工。
2)投标工期应满足投标人须知中的要求,承诺的工期可以比招标工期短,但不得超过要求的时间。
3)工程质量的承诺和质量管理体系应满足要求。
4)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形式和金额是否符合投标须知的规定。
5)投标人是否完全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如果有修改建议的话,不得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实质性背离且是否为招标单位所接受。
6)核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果有计算错误,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若是书写错误,当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错误予以修正后,请投标单位书面确认,作为投标报价的金额。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7)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提出不同意见。
(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审查。包括:
1)施工组织的合理性。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2)施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包括:总体工程进度计划和关键部位里程碑工期的合理性及施工措施的可靠性;机械和人力资源配备计划的有效性及均衡施工程度。
3)项目组织机构的合理性。包括:技术负责人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其他主要人员的配置是否满足实施招标工程的需要及技术和管理能力。
4)拟投入施工的机械和设备。包括:施工设备的数量、型号能否满足施工的需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等。
初步评审的内容中,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评审标准时,即作废标处理。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单位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投标偏差及其处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重大偏差。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除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外,应作废标处理。
(2)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单位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单位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单位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三)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通常情况下,评标方法有两种,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采用通用技术施工,项目的性能标准为规范中的一般水平,或者招标单位对施工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价格比较一览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单位。“价格比较一览表”应当载明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已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单位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单位。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单位自行确定。
2.综合评估法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适用于较复杂工程项目的评标,由于工程投资额大、工期长、技术复杂、涉及专业面广,施工过程中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对投标文件评审比较的主导思想是选择价格功能比最好的投标单位,而不过分偏重于投标价格的高低。
综合评估法是指将各个评审因素(包括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以折算为货币或打分的方法进行量化,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然后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综合评估分,并将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打分法时,评标委员会按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单位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单位。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单位自行确定。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单位。“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四)评标报告
除招标单位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单位外,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单位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五)授标
1.中标单位的确定
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单位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单位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2.中标通知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单位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签订施工合同
1.履约担保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单位以及联合体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一般采用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的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为中标价的10%。中标单位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中标后的承包商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建设单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2.签订合同
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一般情况下,中标价就是合同价。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单位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单位和未中标的投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
例题: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下列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说法争取的是()。
A.评标委员会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B.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负责组建
C.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投标截止日前确定
D.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投标有效期前保密
【答案】B
【解析】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并应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2.某评标委员会建设单位有2人参加,该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至少是()。
A.8
B.5
C.6
D.7
【答案】D
【解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是指()。
A.招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B.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业务的代表
C.与招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D.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答案】D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1)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根据我国现行规定,下列关于标底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项目必须设有标底
B.标底应保密,可以在评标结束时公布
C.评标时,标底作为参考,接近标底应作为中标的重要条件
D.评标时,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答案】D
【解析】招标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应保密,并在开标时公布。评标时,标底仅作为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5. 核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时,如果有计算错误,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
A.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时,以总价金额为准修正单价
B.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C.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错误要求投标单位书面修正,作为投标报价的金额
D.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可以继续参加投标,但会影响中标
【答案】B
【解析】
核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如果有计算错误,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若是书写错误,当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的错误予以修正后,请投标单位书面确认,作为投标报价的金额。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6. 在评标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的情形( )。
A.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B.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
C.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D.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E.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答案】ACDE
【解析】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除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外,应作废标处理。
7.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原则是( )。
A.投标报价低的中标
B.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C.投标报价也相等的,评标委员会重新投票
D.投标报价相等时,经评审的投标价高的优先
【答案】B
【解析】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单位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单位。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单位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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