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
一、 建设项目招标形式
1、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式 |
(1)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 |
(2)邀请招标(发布投标邀请书)。 | |
2、强制招标的工程范围 |
下列工程项目必须招标: |
3、可以不招标的工程范围 |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4、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工程范围 |
①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
5、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范围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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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流程
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第一阶段 招标
(一)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1. 招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问答题,挑错题、判断题)
2. 确定招标方式
应当公开招标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问答题,挑错题、判断题)
(二)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编制与发布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若在公开招标过程中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可用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后不再单独发布招标公告。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可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的程序是:
1. 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1)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a)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b)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c)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d)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e)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f)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g)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对投标申请人的审查和评定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3. 发出通知与申请人确认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四)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1. 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内容
(1)招标公告 |
(或投标邀请书)。未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招标公告;当进行资格预审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邀请书。 |
(2)投标人须知 |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3)评标办法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
(4)合同条款及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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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量清单 |
招标控制价也应在招标时一并公布。要公布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总价。 |
(6)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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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技术标准和要求 |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8)投标文件格式 |
提供各种投标文件编制所应依据的参考格式。 |
(9)规定的其他材料 |
如需要其他材料,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规定。 |
2. 招标文件的发售、澄清与修改
(1)招标文件的发售 |
发售时间不少于5日。 |
(2)招标文件的澄清 |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3)招标文件的修改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
(五)踏勘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
1. 踏勘现场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 召开投标预备会
由招标人尽快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六)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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