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 建设项目施工开标、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
(一)开标
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通常不应以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为由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二)评标
1. 评标的原则以及保密性和独立性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而且该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3. 评标的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1)初步评审标准,包括以下四方面:①形式评审标准;②资格评审标准;③响应性评审标准;④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2)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是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
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此外,如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重大偏差、细微偏差
a.重大偏差。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以下属于重大偏差: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b.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细微偏差处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c.经初步评审后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
应作废标处理的,除了重大偏差,还有情形包括:
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资格要求”中任何一种情形的。
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③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④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 详细评审方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5. 授标--评标结果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中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中标后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投标工作程序的时间汇总
(1)发标时间:自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进行。
(3)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现场踏勘时间:要提前于招标预备会1—2天。
(5)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6)评标和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完成。
(7)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60-90天,大型项目120天左右。
(8)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9)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完成。
(10)提交招投标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1)退还投标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将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一次性全部退还。
【案例四】
背景:
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由于该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三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6月1日至6月3日9:00~17: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6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7月30日为止;招标控制价为4000万元;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C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8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 5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 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审查,A公司所选择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企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3 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问题:
1.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需具备什么条件?要注意什么问题?
2.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况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3.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理由。
答案:
问题1:
答: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问题2: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问题3:
答: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不妥之处:
(1)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而不是日历日)前确定中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应考虑评标、定标和签订合同所需的时间,一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宜为60~90天。
(3)“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本题中即为招标控制价4000万元)的2%。
(4)“在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5)“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评标结果的排名顺序”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即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6)“建设单位指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7)“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B、C两家公司(未中标人)”不妥,因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不妥,因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9)“建设单位于7月3 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因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 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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