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针对事件1,承包方能够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理由:区域停电是发包方的风险,造成承包方费用增加由发包方承担,且工作A为关键工作。
针对事件2,承包方能够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设计方案调整是发包方的责任,造成承包方费用增加由发包方承担。且延误的时间为10天,超过工作C的总时差7天。
针对事件3,承包方能够提出费用索赔,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理由:设计变更是发包方的责任,造成承包方费用增加应由发包方承担;在事件2发生后,关键线路由原来的A→B→E→G变为了A→C→F→I,即工作E由原来的关键工作变为了非关键工作,其增加的时间(170-150)/(150/15)=2(天),没有超过工作E的总时差3天,所以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针对事件4,承包方不能提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理由:特殊高温天气属于不可抗力,费用损失由承包方自己承担;特殊高温天气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工作H延误的时间5天,没有超过其总时差21天。
针对事件5,承包方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理由:承包方购买的设备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
2.事件1可得到工期索赔为5天;事件2可得到工期索赔为10-7=3(天);事件3可得到工期索赔为0天;事件4可得到工期索赔为0天;事件5可得到工期索赔为0天。故承包方可得到的工期索赔为5+3=8(天)。该工程项目的最终关键线路为A→C→F→I,其实际工期为15+5+36+10+10+42+2=120(天)。
3.事件1可得到的费用索赔:(5×10×50+1000×50%×5)×(1+18%)=5900(元)。
事件2可得到的费用索赔:(100×50+1000×50%×10)×(1+18%)=11800(元)。
事件3可得到的费用索赔:(170-150)×400×(1+18%)=9440(元)。
工期罚款=[120-(110+8)]×3000=6000(元)。
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5900+11800+9440-6000=21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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