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问题(1):
事项①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的要求。因为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是业主的工作内容,因此延误提供施工场地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工作A处于关键线路上。
事项②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因为租赁设备延迟进场属于承包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事项③索赔成立。因为设计变更的责任在业主,但由于受影响的工作E不在关键线路上(不是关键工作),且工期增加的时间(2天)没有超过该项工作的总时差(10天),故承包商只可以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
问题(2):
该网络进度计划原计算工期为38天,关键线路为:A→F→H→I或1→2→3→4→6→7→8。
发生各项变更后,其实际工期为40天,关键线路仍为:A→F→H→I或1→2→3→4→6→8。
如果只考虑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各项变更,将其被延误的工期计算到总工期中,则此时计算工期为40天,关键线路仍为:A→F→H→I。
40-38=2(天),因此承包商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2天。
问题(3):
承包商可得到的费用补偿为:(6+8)×18+14×30+15000=156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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