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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基础习题(9)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12月16日]  【

  案例一参考答案:

  问题(1)

  事项①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的要求。因为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是业主的工作内容,因此延误提供施工场地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工作A处于关键路线上。

  事项②不可以提出索赔要求。因为租赁设备延迟进场属于承包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

  事项③索赔成立。因为设计变更的责任在业主。但由于受影响的工作E不在关键路线上(不是关键工作),且工期增加的时间(2天)没有超过该项工作的总时差(10天),故承包商只可以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

  问题(2)

  该网络进度计划原计算工期为38天,关键路线为:A―F―H―I或1―2―3―4―6―7―8。

  发生各项变更后,其实际工期为40天,关键路线仍为:A―F―H―I或1―2―3―4―6―7―8。

  如果只考虑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各项变更,将其被延误的工期计算到总工期中,则此时计算工期为40天,关键路线仍为:A―F―H―I。

  工期补偿:40-38=2(天)。

  问题(3)

  承包商可得到的费用补偿为:(6+8)×18+14×30+15000=15672(元)。

  案例二参考答案:

  问题1:

  答:塔吊应安排在第31天(上班时刻)进场投入使用。这样安排后塔吊在工作E与工作G之间没有闲置。

  问题2:

  答:承包方提出的进度计划调整方案不合理。

  更合理的调整方案是:先进行工作G,后进行工作E.因为工作F的总时差为30天,这样安排不影响合同工期,见下图:

  问题3:

  答: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费用补偿:

  (1)补偿赶工费不合理,因为工作合理安排后不需要赶工(或工作J的持续时间不需要压缩5天)。

  (2)塔吊闲置补偿9000元不合理,因闲置时间不是15天,而是10天。

  (3)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

  塔吊按合理的调整方案安排时,其闲置时间比原计划安排多闲置10天,塔吊闲置补偿:600×10=6 000(元)。

  应批准补偿:6000+45000=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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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sunsh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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