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施工合同约定如下:
1)合同工期为110天,工期奖罚均为3000元/天(已含税金)。
2)当某一分项工程实际量比清单量增减超过10%时,调整综合单价。
3)规费费率为3.55%,税金率为3.41%。
4)机械闲置补偿费为台班单价的50%,人员窝工补偿费为50元/工日。开工前,承包人编制并经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如图3-1所示。
工作B和I共用一台施工机械,只能顺序施工,不能同时进行。台班单价为1000元/(台?班)。
施工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业主要求调整设计方案,使工作C的持续时间延长10天,人员窝工50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经承发包双方商定,使I工作持续时间缩短2天,增加赶工措施费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使H工作拖延了5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天气炎热所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样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事件3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l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均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并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1.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事件4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2.事件1~事件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多少天?
3.事件1~事件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以-元为单位,结果取整)?
参考解析【问题1参考答案】
首先,工作B和工作I共用一台施工机械,则应在节点3与节点5之间连一条虚箭线,判断关键线路:
线路1:A→B→D→G,105天
线路2:A→B→E→G,110天(关键线路)
线路3:A→B→E→H,90天
线路4:A→B→I,102天
线路5:A→C→F→I,103天
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这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并且c工作的TF=110-103=7(天),延误10天超过了其总时差,可以索赔工期3天。
理由说明:事件1发生后,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发生了变化:
线路l:A→B→D→G,105天
线路2:A→B→E→G,110天
线路3:A→B→E→H,90天
线路4:A→B→1,102天
线路5:A→C→F→1,113(103+10)天(关键线路)
此时,业主可顺延的合同工期为113天。
事件2不能提出赶工费用索赔,因为赶工是承包商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
但I工作赶工2天后,线路时间有了变化:
线路1:A→B→D→G,105天
线路2:A→B→E→G,110天(如按111天完成,G工作只能有1天的潜力)
线路3:A→B→E→H,90天
线路4:A→B→I,100(102-2)天
线路5:A→C→F→I,111(103+10-2)天(关键线路)
此时,(实际)完成的工期为lll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为这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或这是有经验的承包商能预测到的风险。
又因为H工作的总时差=113-90=23(天),所以延误的5天没有超出总时差,对计划111天完成没有影响。
事件4可以提出多增加工程的费用索赔,因为这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虽不能提出工期索赔,但可以提出赶工费的索赔。
【问题2参考答案】
1)事件1中C工作的TF=7天,其合理补偿工期=10-7=3(天)。
2)事件2的合理补偿工期=0天。
3)事件3的合理补偿工期=0天。
4)事件4的合理补偿工期=0天。
承包商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合计为3天。
该工程的实际工期=110+3-2=111(天)。
【问题3参考答案】
事件1:
1)人工费=50×50=2500(元)。
2)机械费=1000×50%×l0=5000(元)。
综合考虑税费=(2500+5000)×(1+3.55%)×(1+3.41%)=8031.08元。
事件2和事件3不产生追加费用。
事件4:
1)G工作多增加的工作量=1900-1750=150(m3),则
多增加的费用=150×300×1.0355×1.0341=48186(元)
G工作按计划每天完成的工程量=1750/35=50m3。
多增加的清单量所需的天数=150/50=3(天)。
而此时,按要求111天完成工程,G工作只能有1天的机动时间,所以需要赶工量=3-1=2(天)。
2)多增加的赶工费用=2 ×50×60×1.0355×1.0341=6425(元)。
因业主可顺延的合同工期为113天,而实际工期111天,所以提前2天完成,故奖励费用=3000×2=6000(元)。
总费用追加合计=803l+48186+6425+6000=68642(元)。
(3)其他机械闲置补偿合理,人员窝工损失补偿合理。
塔吊按合理的调整方案安排时,其闲置时间比原计划安排多闲置10天,塔吊闲置补偿:600×10=6 000(元)。
应批准补偿:6000+45000=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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