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某大型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一期工程业主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代理公司确定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招标公告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招标信息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方式担保。评标方法采用经评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有效期为60天。
业主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为了避免潜在的投标人过多,项目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
项目施工招标信息发布以后,共有12家潜在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业主认为报名参加投标的人数太多,为减少评标工作量,要求招标代理公司仅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进行资格审查。
开标后发现以下事实:
1)A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8000万元,为最低投标价,经评审后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
2)B投标人在开标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提出可以降价5%。
3)C投标人提交的银行投标保函有效期为70天。
4)D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只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5)E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组成了联合体投标,附有各方资质证书,但没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
6)F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最高,故F投标人在开标后第二天撤回了其投标文件。经过标书评审,A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和A投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希望A投标人能再压缩工期,降低费用。经谈判后双方达成一致:不压缩工期,降价3%。
二期工程投资1亿余元,兴建一幢现代化医院的综合楼,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但招标文件对省内的投标人与省外的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该院委托某建筑事务所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2010年10月6日招标公告发出后,共有A、B、C、D、E、F等6家省内的建筑单位参加了投标。招标文件规定,2010年10月30日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10年11月3 E1举行开标会。虽然招标文件规定2010年10月30日前提交投标文件,但E单位2010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该省建委主持。结果,编制的标底高达6200多万元,而A、B、C、D这4个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在5200万元以下,与标底相差1000多万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建委投诉,称招标标底计算存在问题,夸大了工程量,使标底高出实际估算近1000万元。
同时,D单位向某医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为此,该院请求省建委对原标底进行复核。
2011年1月28日,被指定进行标底复核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拿出了复核报告,证明某建筑事务所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所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金额与原标底金额相差近1000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导致中标书在开标3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为了能早日开工,该院在获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标底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
问题:
1.一期工程中,业主对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否正确?A、B、C、D、E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有效?F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理?项目施工合同如何签订?合同价格应是多少?
2.二期工程中,投标程序是否妥当?E投标文件应当如何处理?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
3.二期工程问题久拖不决,是否可以重新招标?若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赔偿?
参考答案:
【问题1参考答案】
1)“业主提出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不正确。
理由: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业主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正确。
理由:因该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相关法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由有关部门批准。
“业主提出的仅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进行资格审查”不正确。
理由:资质审查的内容还应包括:①信誉;②技术;③拟投入人员;④拟投入机械;⑤财务状况等。
2)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B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原投标文件)有效。但补充说明无效,因开标后投标人不能变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C投标人投标文件无效,因投标保函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D投标人投标文件有效。
E投标人投标文件无效。因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3)F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其赔偿。
4)该项目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价格应为8000万元。
【问题2参考答案】
在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不妥之处包括如下几方面:
1)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允许对不同的投标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4)中标书在开标会3个月后一直未能发出。评标工作不宜久拖不决,如果在评标中出现无法克服的困难,应当及早采取其他措施(如宣布招标失败)。
5)更改中标金额和工程结算方式,确定某省某公司为中标单位。如果不宣布招标失败,则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被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应当视为违约行为。因此,招标单位可以没收D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问题3参考答案】
问题久拖不决后,某医院可以要求重新进行招标。理由如下:
1)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如果在开标(即标底公开)后再复核标底,将导致具体的评标条件发生变化。实际上属于招标单位的评标准备工作不够充分。
2)问题久拖不决,使得各方面的条件发生变化。再按照最初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条件订立合同是不公平的。
如果重新进行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某医院赔偿。虽然重新招标是由于招标人的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导致的,但并非属于欺诈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而招标在合同订立中仅仅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招标并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投标的费用应当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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