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建设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估算工程量为5 300m3, 合同工期6个月。合同中规定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6号文)中综合单价法计价程序计价和结算。其他费用参数取值如下:零星工程费占直接工程费的5%,措施费为直接工程费的5%,间接费为直接费的10%,利润按直接费和间接费的8%取费,税金按规定计算,税率为3.41%。其中直接工程费为133元/m3。合同中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业主从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除保修金;
(3)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的10%时,可对超过10%以上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中的间接费和利润进行调价,调价系数分别为0.9和0.8;
(4)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
(5)工程预付款从承包商获得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的30%以后的下一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量如表5—1所示。
表5—1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程量
问题:
1.填写综合单价计价程序见表5—2,计算估算工程量综合单价。(最后综合单价取整)
表5—2综合单价计价程序表
2.估算合同总价是多少?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3.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4.按照合同调价条款,重新填写调价后的综合单价计价程序表5—2。
5.每月工程量价款为多少?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多少?
参考解析
1.直接工程费=133.00(元/m3)
零星工程费=直接工程费×5%=133.00×5%=6.65(元/m3)
措施费=直接工程费×5%=133.00×5%=6.65(元/m3)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零星工程费+措施费=133.00+6.65+6.65=146.30(元/m3)
间接费=直接费×10%=146.30×10%=14.63(元/m3)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8%=(146.30+14.63)×8%=12.87(元/m3)
不合税造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146.30+14.63+12.87=173.80(元/m3)
含税造价(综合单价)=不舍税造价×(1+3.41%)=173.80 ×(1+3.41%)=179.73(元/m3)
(1)综合单价计价程序见表5—3。
表5—3综合单价计价程序表
(2)由表3知,估算工程量综合单价为179.73元/m3,取整为180元/m3。
2.(1)估算合同总价为:5 300×180=954 000(元)=95.4(万元)
(2)工程预付款金额为:95.4×20%=19.08(万元)
3.(1)工程预付款应从第3个月起扣留,因为第1、2两个月累计工程款为:
800×180=324 000(元)=32.4(万元)>95.4×30%=28.62(万元)
(2)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19.08÷3=6.36(万元)
4.直接工程费=133.00(元/m3)
零星工程费=直接工程费×5%=133.00×5%=6.65(元/m3)
措旄费=直接工程费×5%=133.00 ×5%=6.65(元/m3)
直接费=直接工程费+零星工程费+措施费=133.00+6.65+6.65=146.30(元/m3)
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估算工程量的l0%以上时,可对超过10%以上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中的间接费和利润进行调价,调价系数分别为0.9和0.8。则可得:
间接费=直接费×10%×90%=146.30×10%×90%=13.17(元/m3)
利润=(直接费+间接费) ×8%×80%=(146.30+13.17) ×8%×80%=10.21(元/m3)
不合税造价=直接费+间接费+利润=146.30+13.17+10.21=169.68元/m3)
含税造价(综合单价)=不含税造价×(1+3.41%)=169.68 X(1+3.41%)=175.47(元/m3)
(1)重新填写调价后的综合单价计价程序见表5—4。
表5—4综合单价计价程序
(2)由表5—2知,估算工程量综合单价为175.47元/m3,即175元/m3。
5.(1)第1个月工程量价款=800×180=144 000元=14.4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14.40×0.95=13.68(万元)<15万元,第1个月不予付款。
(2)第2个月工程量价款=1 000×180=180 000元=18.0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18.00 ×0.95=17.10(万元)
13.68+17.10=30.78(万元),故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30.78万元。
(3)第3个月工程量价款=1 200 ×180=216 000元=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21.60 ×0.95=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第3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4)第4个月工程量价款=1 200 × 180=216 000元=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21.60 × 0.95=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14.16+20.52-6.36=28.32(万元)
(5)第5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 4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100 m3,但未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所以仍按原综合单价结算。
第5个月工程量价款=1 200×180=216 000元=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21.60 ×0.95=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第5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6)第6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 900 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600m3,已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对超出的部分应调整综合单价。
应按调整后的综合单价结算的工程量=5 900-5 300 ×(1+10%)=70 m3;
第6个月工程量价款=70×175+(500-70)×180=89 650元=8.97(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8.97×0.95=8.52(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14.16+8.52=22.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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