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1.标准的制定原则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基本上与地面水水质卫生标准相同。
要求水质在流行病学上安全;
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对人体健康无害;
确保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此外,在选择指标和确定标准限量值时要考虑经济技术上的可行性。
2.我国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及其制定依据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共规定35项水质标准。将所有项目分为四组: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毒理学指标、
细菌学指标
放射性指标。
1)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
(1)色:不应超过15度。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2)浑浊度:水的浑浊度在10度时,居民普遍反映水质浑浊。据调查源水经常规净化处理后出厂水一般均不超过5度,多数能达3度以下。降低浑浊度对除去某些有害物质、细菌、病毒,提高消毒效果,确保供水安全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因此要求管网末梢水的浑浊度不超过3度。在特殊情况下最高不超过5度。
(3)臭和味:不得有异臭或异味。
(4)肉眼可见物:不应含有。
(5)pH值:规定饮用水的pH值为6.5~8.5。
(6)总硬度:规定硬度不超过450mg/L。
(7)铝:不超过0.2mg/L。
(8)铁:不超过0.3mg/L。
(9)锰:不超过0.lmg/L。
(10)铜:不超过1.0mg/L。
(11)锌:不超过1.0mg/L。
(12)挥发酚类:酚类化合物具有恶臭,在加氯消毒时能形成臭味更强的氯酚,且其嗅觉阀浓度较低,苯酚为0.005mg/L,对位甲酚为0.002mg/L,邻位和间位甲酚均为0.00lmg/L。根据感观性状要求,规定饮用水中挥发酚(以苯酚计)不超过0.002mg/L。
(13)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目前国产合成洗涤剂以阴离子型的烷基苯磺酸盐为主。动物实验表明其毒性极低。人体摄食少量未见有害影响。但当水中浓度超过0.5mg/L能使水产生泡沫和异味。故规定其浓度不超过0.3mg/L。
(14)硫酸盐:不超过250mg/L。
(15)氯化物:不超过250mg/L。
(16)溶解性总固体:不超过1000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