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毒理学指标
(1)氟化物:
水中氟化物在0.5~1.0mg/L时氟斑牙的患病率为10%~30%,多数为轻度斑釉;1.0~1.5mg/L时,多数地区氟斑牙患病率已高达45%以上,且中、重度患者明显增多。而在0.5mg/L地区,居民龋齿患病率高达50%~61%,而0.5~1.0mg/L的地区,仅为30%~40%。综合考虑1mg/L时对牙齿的轻度影响和氟的防龋作用;以及高氟地区除氟在经济技术可行性。故规定饮用水中氟化物含量不应超过1.0mg/L。
(2)氰化物:使水呈杏仁味,其味觉阔为0.1mg/L。动物实验证明:氰化钾为0.025mg/kg时大鼠的过氧化氢酶活性增高,条件反射活动有变化。0.005mg/kg时无异常变化发生,此剂量相当于lmg/L。考虑到氰化物毒性很强,应有一定安全系数。故规定饮水中氰化物含量不得超过0.05mg/L。
(3)砷:水中含砷1.0~2.5mg/L时,可引起慢性砷中毒,含砷在0.12mg/L以上时饮水10年后可出现慢性砷中毒或疑似病例,且发砷含量增高。饮用含砷量为0.027~0.081mg/L的居民其发砷量与对照人群相比无明显差异。国外资料亦报道水砷在0.05mg/L时未见任何有害影响。故规定饮用水含砷量不得超过0.05mg/L。
(4)硒:不得超过0.01mg/L。
(5)汞:不得超过0.001mg/L。
(6)镉:大鼠饮用含镉为0.1~10mg/L的水,肾、肝中镉含量均可增加。据报道某地居民长期饮用含镉0.47mg/L的水,未发现任何症状。我国各地饮水镉的平均浓度几乎低于0.01mg/L。1972年世界粮农组织、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确定从食物、水和空气中摄取镉的总量每周不得超过0.4~0.5mg。根据上述情况,规定饮用水含镉量不得超过0.01mg/L。
(7)铬:六价铬比三价铬毒性大。动物实验表明:大鼠饮用含铬浓度为045~25mg/L的水一年,未出现毒性反应,但饮用高于5mg/L水时,组织中铬含量明显增加。据报道某家庭饮用含铬水0.45mg/L达三年,经体检未发现异常。考虑饮水铬一般均较低,故规定饮水中六价铬不得超过0.05mg/L。
(8)铅:1972年世界粮农组织和WHO专家委员会确定每人每周摄入铅的总耐受量为3mg。儿童、婴儿、胎儿和妊娠妇女对环境铅较成人和一般人群敏感。研究证实,水铅含量为0.1mg/L时,儿童血铅超过上限值30mg/100ml。调查表明管网末梢水含铅量一般低于0.05mg/L。故规定含铅量不得超过0.05mg/L。
(9)银:不得超过0.05mg/L。
(10)硝酸盐:国内调查表明,饮水中硝酸盐氮含量在14~25.5mg/L时,20年来未发现婴幼儿患高铁血红蛋白症;10~30mg/L时l岁以内婴儿血液中变性血红蛋白含量与对照组无明显差异,而大于30mg/L时则有明显差异。故规定硝酸盐氮不得超过20mg/L。
(11)氯仿:源水中存在有机前体物时,加氯消毒可形成三卤甲烷类物质,其中氯仿含量最高。据报道氯仿可引发小鼠肝癌及雄性大鼠肾肿瘤。1984年WHO《饮用水水质准则》中推荐氯仿在饮用水中的限量值为30μg/L。美国规定氯仿的上限值为100μg/L,考虑我国具体情况规定饮用水中氯仿含量不应超过60μg/L。
(12)四氯化碳:四氯化碳具有多种毒理学效应,动物实验证明,它可诱发小鼠肝细胞癌。参照1984年WHO《饮用饮水水质准则》的建议值,规定饮水中的四氯化碳含量不得超过3μg/L。
(13)苯并(a)芘:国内报道饮水中苯并(a) 芘含量一般低于0.01μg/L。考虑苯并(a) 芘为强致癌物,而且是惟一具有毒理学资料确定的限值化合物,故需将摄入量减至最小。参考1984年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的建议值,规定饮水中苯并(a) 芘含量不得超过0.01μg/L。
(14)滴滴涕:主要作用于中枢和外周神经系统及肝脏。大鼠饮用含滴滴涕2mg/L的水可引起肝脏明显病变,饮含0.2mg/L水即可在体内蓄积。由于滴滴涕具有强蓄积性,应从严考虑。故规定饮用水中滴滴涕的浓度不应超过lμg/L。
(15)六六六:有强烈异臭、嗅觉阈为0.02mg/L,蓄积性强,动物实验表明对小鼠具有致癌性,我国饮水中六六六一般低于1μg/L。故规定饮水中六六六的含量不应超过5μg/L。
3)细菌学指标
(1)细菌总数:每ml水不得超过100个。
(2)总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是评价饮用水水质的重要指标。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规定每升水不得超过3个。参照1984年和1993年WHO《饮用水水质准则》,在1994年拟修订的标准中规定任意l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总大肠菌群。
(3)粪大肠菌群:在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水质标准(GB5749-85)》中未规定此项目,但因粪大肠菌群来源于人和温血动物粪便。检出粪大肠菌群表明水已被粪便污染,故它是判断水质是否受粪便污染的重要指标。因此在1994年修订标准中拟增加此项目,参照1993年WHO《饮用水水质准则》,规定每l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
(4)游离性余氯:是指用氯消毒时,加氯接触一定时间后,水中所剩余的氯量。实验证明接触时间达30min,游离性余氯在0.3mg/L以上时,对肠道致病菌(如伤寒杆菌、痢疾杆菌等)、钩端螺旋体、布氏杆菌等均有杀灭作用。游离性余氯的嗅觉和味觉阈为0.2~0.5mg/L,慢性毒性阈剂量为2.5mg/L,故规定用氯消毒时接触30min,游离性余氯不低于0.3mg/L。
管网内出现二次污染时,余氯易被耗尽,故末梢水中游离性余氯可作为预示有无再次污染的信号。规定管网末梢水中游离性余氯不应低于0.05mg/L。
4)放射性指标
正常情况下,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浓度很低,我国生活饮用水标准采用WHO推荐值:规定总α放射性不超过0.1 Bq/L、总β放射性不超过1 Bq/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