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学义务论
一、概述
(一)义务论
义务论是关于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理论体系,又被称为非结果论或道义论。它以道德义务和责任为中心,研究和探讨人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即人应该遵守怎样的道德规范,并对人的行为动机和意向进行研究,以保证人的行为合乎道德。
(二)医学义务论
医学义务论是规范医学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它以医德义务和责任为中心,研究和探讨医务人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即医务人员应该遵守怎样的医学道德规范,并对医务人员的行为动机和意向进行研究,以保证医务人员的行为合乎道德。
二、医德义务
医学义务论的核心内容是医德义务,把握医德义务是把握医学义务论的关键。
(一)医德义务概述
医德义务即医学道德义务,是医学界的职业道德责任。
医德义务的责任主体是整个医学界,基本的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责任客体是服务对象,基本的是病人。
(二)医德义务的特点
医德义务与医学法律义务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医德义务依靠非权力强制力量维系
医学法律义务依靠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后盾,是一种权力强制义务;不同于医学法律义务,医德义务的形成、维系依靠医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的舆论、传统习惯、内心信念等非权力强制力量维系。
2、医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取权利为前提。
通过一定程序形成的医学法律规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规定的行为主体的义务总是与权利对应的。作为规范治理医疗卫生事业的医学道德,在为医学行为主体提出医德义务的同时,当然也赋予了其医德权利;但作为医学道德行为主体本身在承担、履行医学道德义务的时候,为了完善自己医学美德的时候,不以获取道德权利为前提(尽管客观上他们在履行医德义务的同时,实际上已经而且应该获取道德权利),而且往往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
3、医德义务涉及的范围广泛
医学法律义务涉及的仅仅是在医学领域中具有重大效用的行为,社会认为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规范,往往是对医学界的最低限度的要求;而由于医学道德规范的领域是广泛的,凡是存在利益关系的医学领域,都需要而且已经为医学道德所规范,医德义务涉及的是医学领域中所有具有效用的行为,涉及的范围比医学法律义务的范围广泛。而且与医学法律义务的合法与违法境界比较单一相比,医德义务存在违背医学道德、合乎医学道德和医学道德高尚等层次不同的境界,医德义务的要求的境界范围也大。
(三)医德义务的内容
随着医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医学界的职业责任会发生一些变化,当今无非就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维护健康、提高生命质量等几个基本方面。医德义务是社会对医学界的职业责任要求,其具体内容就是社会的医学道德体系所规定的。
三、医学义务论的意义和局限性
医学义务论也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理论,对于医学伦理体系的建构和医学界职业责任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人们曾经以“医德义务”为中心建构自己的医学伦理体系,但仅仅依靠医学义务论建构医学伦理学体系,就显示出其局限性。
(一)医学义务论的意义
医学义务论在医学伦理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非常明确地提出对医学界的道德要求,为医学界的医学行为具有道德指导意义。
1、医学义务论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上所述,医学伦理学是关于医学道德的理论体系,是由如下三者组成医学伦理学的完整体系——元医学伦理:医学道德制定之方法;规范医学伦理:优良医学道德之制定;美德伦理:优良医学道德之实现组成。这样,规范医学伦理是医学伦理学的主体部分,医学义务论非常注重提出具体的医德义务,即医学道德规范,医德义务成为医学道德规范的理论内容,因此成为医学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医学义务论有利于医务人员明确自己的职业责任
医学义务论注重揭示医德义务,提出社会对医学界的职业道德要求。这样就非常有利于医务人员明确自己的职业责任,非常直接地明确自己应该作什么,不应该作什么,一个合乎道德的医务人员应该遵循哪些医学道德规范。直接明了、便于把握。
(二)局限性
医学义务论注重提出社会医学道德要求,但认为这些道德要求是绝对的,而往往不管行为的结果对社会、对病人、对自己是祸还是福,其精神实质一言蔽之,就是“即使天塌下来,也要行‘正义’之事”。不注重这些道德要求是怎样提出、形成、论证和研究,不注重这些规范在丰富复杂的现实医学实际中的灵活运用。尤其是当今,在进行医学伦理决策的时候,所依据的道德规范(医德义务)之间本身会发生矛盾;在对许多医学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时候,已有的道德规范(医德义务)之间本身发生矛盾,此时医学义务论的缺陷就暴露得更加突出。
医学后果论是对医学道德规范提出、形成、论证和研究的理论,医学后果论弥补了医学美德论在医学伦理体系建构中的这个缺陷。确定医学义务即制定医学道德规范体系不能依靠医学义务论本身,必须依靠医学后果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