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
(一)概述
1.2016年6月30日修正,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遵守GSP;
2.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取消了原条例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规定,改由疫苗生产企业直接向疾控机构销售和配送,针对这一文件,原药品GSP中关于疫苗经营的规定作出了相应调整;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原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原药品GSP中关于查验首营企业证件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二)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1.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职责
①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
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
③企业应设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④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
2.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企业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
(2)书面记录及凭证应当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得撕毁。
(3)(批发、零售购销记录文件)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
3.设施与设备
(1)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有专用的库房和养护工作场所。
(2)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2个以上独立冷库。
(3)运输药品应当使用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
4.校准与验证
(1)验证范围:①冷库;②储运温湿度监测系统;③冷藏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前验证;④定期验证;⑤停用超过规定时限的验证。
(2)验证控制文件,包括:①验证方案;②报告;③评价;④偏差处理;⑤预防措施等。
5.计算机系统
(1)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
(2)数据操作和数据安全: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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